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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悬赏广告/申剑(9)
己不划算,因此反悔,想要撤回悬赏广告或否认悬赏广告的有效性,这显
然违背了《民法通则》诚实信用的原则,因而是不可取的。
  (3)有人认为如果承认悬赏广告有效的话,那么窃贼就可以通过声称
盗窃物为拾得物,从悬赏广告中获得合法利益,因此,应当认定悬赏广告
无效。
  本人认为,该观点同样是错误的。根据该观点可以推定:否认悬赏广
告的有效性,就会减少拾得遗失物的现象;要求人们不去捡拾他人的遗忘
物品,这样失主就可以自然找回,恢复占有权。这种意见似乎忽视了我们
所处的社会环境。路不拾遗,固为人们所倡导,但似乎脱离了现实,对当
今社会中的人的行为提出了过高要求。不用说是普通人,就是具有较高思
想觉悟的人也实难做到。再说,物主遗失物品,使物品处于一种不确定的
状态,不利于发挥物的效用,将物品弃之而不拾得利用,实为资源的浪费,
对我们整个社会来讲是不利的。如果人人都不捡拾遗失物,这时这个物品
处于危急状态下,灭失的可能性增大,这样不是给失主带来更大的损失吗?
认为窃贼可以通过声称盗窃物为拾得物,从悬赏广告中获得合法利益,但
窃贼追求的是高利益和低风险,而悬赏广告的赏金是普遍低于遗失物本身
的价值的,窃贼为何要将已到手的高价值的物品去换取相对价值较低的赏
金呢?而且还要冒着东窗事发的危险。他完全没有必要如此做,也决不会
如此做。因此,宣布悬赏广告无效和减少社会失窃现象是毫不相干的。
  2、应当认定悬赏广告是合法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2期刊登了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
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悬赏人发出悬赏广告,
实际上是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而某人一旦完成了悬赏广告中指定
的行为,则是对悬赏人的有效承诺,由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当事人
应当受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约束,因而判决支持行为人给付悬赏广告约定
给付的酬金的请求。在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辑的《人民法院审
判案例选》中,也发表了数起悬赏广告的案例,法院均判决支持行为人的
诉讼请求。
  在1996年王云辉诉董仁帅悬赏广告纠纷案中,莱阳市伊达实业公司经
理王云辉下班时不慎将自己的皮包遗失。为了找回遗失物,王云辉打印了
约20份寻物启事,张贴于街头和遗失地点周围的建筑物上,并在广播电台
播出,均明确表示:"如有拾到包者,愿酬谢人民币1万元;有提供线索者,
愿酬谢人民币3000元。"董仁帅拾得该皮包,称其另有人拾得皮包,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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