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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培训纲要/文颖(4)
2、探视权问题---法院的四条理由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新婚姻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的子女探望权作出了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明显增多,但都无能为力: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探望权的内容不明确。当事人离婚后,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为了报复对方或担心小孩与对方过多接触后会建立感情,怕孩子离开自己,便对小孩严加看管,甚至由其亲友藏匿起来,不让对方探视或接触,剥夺了另一方的探视权。二是亲属不协助。有的当事人并不直接抚养孩子,而是将小孩交由其父母或亲属携带,自己长期外出做工,其父母或亲属不让对方探望。三是探望权行使难监督。当事人双方曾就探望子女的时间、方式、场所达成了协议,但探望时间往往约定在节假日或公众休息时间行使,不少当事人常为探望权不能如期实现而要求法院解决。案件的程序处理与实体处理均已完毕,且又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如果当事人每次的愿望不能实现,都要求法院直接介入监督,意味着法官必须永久陪伴着该案,这种没完没了的执行工作法院将不堪负荷。四是被探望者拒绝接受探视。被探视的儿童长期不接触对方,心目中对非抚养方印象差,不愿与其见面,甚至大吵大闹,情绪很不稳定。小孩不愿被探视,法院又不能对小孩采取强制措施,探望权人的合法权利如何才能实现,如抚养小孩的一方当事人以此为由要求法院按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中止对方的探望权,在法律适用方面值得研究的新问题。综上,其实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无权对身份权加以执行。
3、离婚问题
离婚的原因:
性格不合;
审美疲劳;
外遇;
疾病和不健康的原因;
性生活不协调;
其他。
离婚问题是婚姻法的重中之重,离婚问题永远离不开三个话题:
1 )、是不是能够离;----分居问题(书面形式定合同)
2)、小孩归谁抚养;
3)、财产怎么分割。
1)、2)略
3)、财产分割问题:
(1)分割财产的原则: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切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例外:婚前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夫妻约定的个人财产。
而夫妻共同债务则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需要而发生的债务。其他债务一律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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