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培训纲要/文颖(5)
(2)离婚案件中常见的法律争议:
A、为逃债而恶意离婚
B、离婚中的虚假债务问题
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当事人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但在审判实践中,对这种情况能准确认定和依法作出处理的比较少。主要是一些当事人在离婚起诉前早已把相关财产的证据毁灭或将财产隐藏、转移,甚至事先找人作伪证,向亲友打假借条,定下攻守同盟。致使在分割财产时,夫妻共有财产没多少,但“共同债务”却越审越多,对这些只有一方提供“欠据”、“债权人”和“债务人”,另一方当事人坚决表示反对,但无任何证据可以否定,合议庭往往难以形成统一意见,如果以“证据”支持的法律事实作出判决,就有可能出现“夫债妻还”或“妻债夫还”的现象出现,客观上助长了当事人作伪证的歪风,不利于对善良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据统计,当事人举证债务有疑点的案件占8.3%。
新的司法解释对债务问题加以新的规定:第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C、彩礼问题
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在不少地方,许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为了给付彩礼而举家债台高筑,造成了极其沉重的经济负担。正因为如此,不少农村家庭夫妻离婚时,对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存在很大争议。新的司法解释做了如下规定: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解释中规定的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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