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下的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奚玮(13)
结 语
发回重审制度无论就其制度设计还是制度运作,都存在着“先天不足”的问题,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推进,其存在的问题日益暴露出来。基于此,我们比较了较具代表性的几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基础之上,针对我国发回重审制度所存在的现实问题,借鉴各国和地区的“发回重审”、“发交重审”、“命令重审”等同类制度,运用法律移植的科学方法,提出了如上完善设想,旨在达到“再铸”发回重审制度的目的。正如前文所谈到的,“比较”仅是医疗技术,关键是运用医疗技术,对症下药,亦即提出完善设想才是根本,此乃本文写作之目的。
作者简介:奚 玮(1968—),男,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2004级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诉讼法学与证据法学研究;谢佳宏(1959-),男,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2004级博士研究生;余茂玉(1979—),男,西北政法学院诉讼法学2003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研究。
注释:
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49页。
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下)》,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312—313页。
汤维建:《美国民事诉讼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358—371页。
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49—650页。
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下)》,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313页。
总共1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