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期货刑法的重构/秦德良(9)
第二,广泛适用财产刑,试图紧跟轻刑化潮流,同时又能起到剥夺犯罪人再犯能力作用。
第三,总体来看,刑罚配制所体现出的刑罚理念依然是重刑主义。最高刑达到15年,10年有期徒刑的居多,国(境)外最高刑一般为5年以下,台湾最高为7年以下。
(三)改进建议
第一,缩小同一罪刑罚幅度,主要是控制最高刑,最好不超过7年为好。
第二,增加资格刑种类,可将剥夺犯罪人从事特定职业权利,剥夺犯罪人担任特定职务的权利设为资格刑,由法院判决,以免行政机关再去追究犯罪人行政责任,违反“一行为不再罚”的原则。同时将没收财产范围扩大到“特别没收”,即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工具等,以免在判处没收财产之外又出现另类“没收”。
参考文献
[1] 祝二军:证券犯罪刑事立法原理[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2] 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 王世洲: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 陈兴良、陈正云、张旭:论证券犯罪及其刑法调控[J],中国法学1994(4)
[5] 彭真明:期货犯罪立法若干问题探讨[J], 中国法学 1995(4)
李邦友:我国刑法设立期货犯罪的探讨[J],华中师范大学报 1999(3)
[6] 顾肖荣:我国刑法修改与期货犯罪立法[J],政治与法律1997(1)
[7] 贾敏:论期货犯罪[J],社会科学研究, 2000(5)
[8] 党亦恒:期货经纪业中的“对作”、“吃点”及其法律控制[J], 特区经济1994(9)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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