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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简论/秦德良(4)

第二,二者的存在形式和实施手段不同。法治以权威性、强制性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强调强制和他律,是治标。无论在形式还是内容上都是有明确性、机械性和可操作性,实施手段具有强制性和惩罚性。德治所依据的是存在于人们意识之中的道德标准,它反映在人们的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之中,在形式上表现为观念形态,具有不明确性,易解释性和非强制性,主要依靠社会成员的自制力以及社会舆论和教育的力量来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强调劝导教育和自律,是治本,实施手段具有非强制性、自制性和劝导性。法治与德治,一个重在强制力,一个重在劝导力;一个是刚性的,一个是柔性的;一个是主外,一个主内;一个惩恶扬善,一个抑恶扬善;一个治标,一个治本,二者相辅相成,刚柔并济,内外结合,标本兼治。

第三,从社会发展的趋向来看,德治为社会发展的目的所在,法治却永远只是社会发展的手段,也就是说,德治是法治的升华,但今天,德治在我国主要是法治的基础,通过道德教化建构法治文化的精神基础。因而,德治既是法治的基础又是法治的升华,是比法治更高层次的治国方略。

第四,二者的作用范围不同。从时间上看,道德产生先于法律,道德的作用比法律的作用更持久,法律是一历史范畴,道德是一永恒范畴。道德的作用范围远远大于法律的作用范围,法治的调整范围、程度有一定限度,德治所涉及的范围几乎包括人类活动的一切领域,法治重在调整行为,德治不仅调整行为,而且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信仰、内心世界都可提出要求,它不但可以制约人们的公共关系行为,也能制约人们的私人关系行为。

第五,德治与法治的价值有一定冲突。德治追求善的价值,强调社会利益为重,要求主体把社会义务放在首位;法治追求公平、正义价值,强调个人权利,对社会义务的承担采取于法有据的态度。法治、德治的单方强调,必将牺牲他方价值目标。

法治与与德治作为两种治国方略,必须两手抓,两手硬;德治是基础和目的,法治是手段;德治必须依法,否则德治失范,法治必须以德,法治没有道德建设作基础和目标,法治就缺少前进动力和方向;运用两种治国方略的关键是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健全法律监督体系和道德监督体系。


参考文献
张文联 陆福兴,《论“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本文观点的主要来源文章);
孙延敏,《论当代法治社会“德”与“法”》,《社会科学家》,200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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