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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民事侵权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新二元论”说/胡野(7)

四、新二元论的意义:
笔者认为,无论从法学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上说,新二元论都有一定的意义:
1、理论意义:第一次把归责原则分为强调过错的责任 和严格责任两类,第一次把严格责任作为独立的归责类别,第一次提出了强调过错的责任,第一次把过错推定原则从严格责任中分离出来归属强调过错的责任,符合社会对民事归责原则的理论要求。
2、历史意义:
第一,严格责任曾经是人类主要的侵权归责原则,新二元论强调严格责任是有历史渊源的。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发展是和社会生产力的不断进步相适应的。在原始文明时期,“同态复仇”为人类处理纠纷的基本法则,人们在确定责任承担时,并不强调行为人主观上过错,而是以损害事实所造成的结果作为追究责任的依据和标准,王利明先生将这种归责原则称为结果责任原则。 这种结果责任,在确定侵权责任时,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因素,也不赋予行为人一定的抗辩权,行为人没有免责理由,只依据结果来确定责任。这种归责原则与现代意义上的严格责任(包括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是有重大区别的。王利明先生认为,这种古代的结果责任,主要是“动物责任、火灾责任,称之为传统的严格责任。”。笔者认为,结果责任与现代的严格责任的主要区别在于:结果责任不赋予行为人抗辩权,也没有免责理由,只根据结果来追究侵权责任;而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赋予行为人抗辩权,并且分别规定了免责和减轻责任的理由和情况。因此,结果责任是野蛮的、不正义的。但是,这种结果责任,已经具备了严格责任的基本属性——不以过错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只是它片面地强调结果,甚至连最基本的公平与正义也不考虑,所以,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后,讲究理性、正义、秩序,这种“不分皂白”的结果责任归责原则 遭到了废弃。
第二,严格责任从来没有退出历史舞台,现代社会实际已经形成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并重的归责原则体系,新二元论顺应司法、立法的需要。 首先,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后,过错责任原则逐步成为最重要的归责原则,到了十九世纪资本主义大发展时期,过错责任原则甚至成为资本主义民法三大原则之一。但是,人类从没有放弃严格责任原则,“害之所出,损之所负”这一自然法则始终为人类所接受。在古希腊和古罗马,都有立足于公平思想,用衡平的方法解决损害赔偿纠纷的规定。如在古罗马法《法学总论》中规定,伤害他人身体未造成死亡的,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基于公平判处罚金和赔偿。其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过错推定原则成为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严格责任原则也得到了适用。进入了二十世纪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飞速发展,法的秩序与正义的价值得以充分体现,在立法、司法等各个环节,人权的保护进一步得到落实。我国在即将颁布的民法典在充分肯定过错责任及过错推定责任的基础上,系统、科学地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及公平责任。第三,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法律工作者对过错推定以及严格责任的认识也不断深化,无过错、公平等严格责任也已经基本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社会对严格责任的合理适用纷纷表示 赞同。第四,从归责原则体系看,当今世界上个发达国家法律都已经基本形成了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并立的、完整的归责原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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