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严打”中死刑的合理控制/秦德良(6)
(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
科学的死刑观将有助于我们对1997刑法作出轻刑化的解释与适用选择,这将进一步有力地支撑我国长期坚持的“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毛泽东首先为这一政策作出了界定。早在1948年,毛泽东就指出“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16][P1271]“杀人愈少愈好”[16][P1284];1951年, 毛泽东提出“凡介于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17][P159] 毛泽东的慎刑思想是在政策取代法律的人治背景下,针对对反共分子执行死刑过多过滥而提出的,对抑制重刑主义,死刑万能的传统起了一定作用,但由于缺少法治保障,因而实践中贯彻得不尽人意。进入转型时期后,由于严峻的治安形势,使得“少杀慎杀”的政策更未得到很好执行,死刑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被过分夸大,推崇和迷信死刑的重刑传统再次占主导地位,以致处于法治过渡期的1997刑法保持了“既严且厉”的特色。如此,我国本来仅停留在书本上的“少杀慎杀”政策更难得到有效坚持,因而如果不对1997刑法作轻刑化的解释与适用,“严打”就有演变为“厉打”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应在科学的死刑观指导下对1997年刑法作轻刑化的解释与适用,严格执行“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另外,我们还应充分认识到法治下的“少杀慎杀”政策与人治下的“少杀慎杀”政策的区别。后者缺少相应法律保障,受重刑传统、人为因素影响大;而前者则是在科学的死刑观指导下,有法律作有力保障,极力减少甚至排除重刑传统、人为因素的影响。
法治下的“严打”必须严格执行“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决不能靠多杀、滥杀来显示“严打”成绩,实现平息民愤与特殊预防之需。为此,要特别注意处理下列问题。
(1)“严打”方针与刑事法基本理念的关系。“严打”是在犯罪发展高峰的特殊时期针对严重刑事犯罪所采用的重要刑事政策,这一政策的贯彻实施必须坚持法治原则。“依法从重从快”与刑事实体、程序公正并不矛盾。“严打”方针中的“从重”原则,应当是在不背离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基本原则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前提下的“从重”。“严打”之“从快”应受刑事诉讼程序基本精神和规则的约束[18][P24],因而“依法从重从快”并不意味着我们应忽视、淡化、蔑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人道原则、刑罚个别化原则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以及保障犯罪人应有诉讼权利的原则。相反,“严打”期间更应强化这些基本原则对死刑案件量刑的指导作用,特别是要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人道原则、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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