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严打”中死刑的合理控制/秦德良(9)
(五)慎用“两个基本”规则,将死刑案办成铁案
1980年2月,彭真在广东听取公检法三家的汇报时指出,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
分子的处理,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就要依法从重从快予以严厉打击。[20]这是彭真首次提出,后来成为指导司法机关办案的“两个基本”的原则。1981年5月彭真在北京、上海等5大城市治安座谈会讲话再次提出这一原则。[21][409]从此这一原则开始进入我国司法解释以及党政文件之中。198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打击流窜犯罪活动中需要注意几个问题的通知》第10条规定:“在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以及律师辩护过程中,均应当考虑到流窜分子多处作案,流动作案为查证工作带来的困难,只要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和基本证据确凿,就应依法处理,不要过分强调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某些枝节问题。”这就是被司法实务界称作“两个基本”的定罪量刑操作规则,这一规则后来进一步推广到一般刑事案件的审理中。为减轻查证工作的难度,提高办案效率,以“两个基本”取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实际上降低了公、检、法的工作要求,牺牲了犯罪人的权利,尤其在“严打”期间,将死刑案的证明要求定位在“两个基本”上实在太草率,何况何为“基本”往往因个案而异,因而死刑案的认定应慎用或不用“两个基本”的操作规则,为此应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加强公、检、法三家的互相制约,改变“公、检、法一家人,辩护律师当仆人,合成一股劲,共同斗敌人”的观念,切实依法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利,最大限度地控制死刑的适用。
(注:本文不对“严打”刑事政策进行评价,对这一政策的理解,基本上依据官方解释。本文主要是对这一政策实施中出现的死刑过多问题进行讨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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