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人大与环保监督/秦德良(4)
今天我们一般认为“自然状态、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论”仅仅是一种假说,与历史的真实情况不符,但奇怪的是,建立在如此假说基础之上的结论——宪政制度却发展势头良好。或许社会契约论作为论证宪政制度显得是一个过于理想化的理论模型,但今天看来,还是有一定价值的,市场经济社会就是一个契约化的社会,在这种社会中,公民个体是微观经济主体,是经济人,理性人,他们不仅作出“生产什么,如何生产,为谁生产”的自主选择,而且选择他们的服务性管理者。因而社会公共管理机关的权力来源于辖区内公民的授权。公民的授权通过代议机关的形式表现出来。
所以,就一个地方辖区而言,我们认为,地方人大是“众意”“公意”机关,因而在宪政视野下,是地方最高权力机关,其最高权力来自地方辖区内公民的主权。由于“众意”仅仅是多数人的意见,“公意”则是符合正义与自由观念的多数人的意见,因此作为地方人大也可能出现仅代表“众意”而不代表“公意”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地方人大应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服从全国人大,因为后者代表全国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的“公意”。当然,全国人大也会出现类似情况,如制定“恶法”,这或许是宪政的代价。
三、环保问题与政府责任
人类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发展了破坏自然环境的巨大能力和欲望。实际上,人类对自然界的每一次胜利都遭到了自然界的报复。在较短历史时间内看到的是经济发展和人类进步,在长时间内付出的却是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恶化以及因此使人类生存质量下降的巨大代价。
环境问题的产生具有必然性,环境问题在其出现之初是被作为纯技术性问题来解决的。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是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经济高速发展时期,伴之而来的是公害的泛滥,技术解决手段被证明失败,公众聚集在街头开始了大规模的抗议、游行和示威活动,政府被迫承担起环境管理的职责。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全球性的环境危机开始出现,环境问题也随之成为最重大的社会问题之一。各发达国家政府也将解决环境问题作为其施政纲领的一部分,政治家和学者在为政府设计解决环境问题的制度和方案时,运用价值分析的方法,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进行权衡,提出了著名的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核心思想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该理论有两个最基本的要点:一是强调人类追求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权利应当是和坚持与自然相和谐的统一,而不应当凭借着人们手中的技术和投资,采取耗竭资源、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方式来追求这种发展权利的实现;二是强调当代人在创造与追求今世发展与消费的时候,应承认并努力作到使自己的机会与后代人的机会相平等,不能允许当代人一味地、片面地、自私地为了追求今世的发展与消费,而毫不留情地剥夺了后代人本应合理享有的同等的发展与消费的机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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