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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人大与环保监督/秦德良(6)

要解决地方政府在环境问题上的不作为的问题,需要启动地方人大的权力运行机制,而不能盲目等待国务院的行政命令来解决。

四、地方人大对环保的监督

地方人大是地方最高权力机关,对由其所产生的地方政府、地方法院、检察院有监督职责。政府与司法机关权力受地方人大约束是地方区域内“主权在民”的表现。

地方环保问题是地方政府的职责,靠地方纳税人养活的政府没有理由拒绝履行该职责。当环境问题严重影响地方公民的生存,而政府在环境治理问题上没有大的动作,依然是不作为,或者很少作为时,谁来救济受害的公民与群体?当然只有政府才有此能力,但政府不作为或者很少作为时,地方区域内的公民只有通过“公意机关”——地方人大监督地方政府履行其环保职责。

中国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观念尚需向服务型观念转变,主动接受地方人大监督。地方人大代表应该忠于地方区域内的公民“公意”,忠实于自己的职责,积极、主动地依法行权监督地方政府负起环保重任。2004年四川沱江污染后,四川资阳红头文件却不准律师接沱江污染官司[4],如此违背法治精神,剥夺受害者救济权的政府行为,只有依靠地方人大的有效监督。

或许,2004年四川沱江污染后,四川省政府就该问题所做的报告,人大常委会委员说“不”,甚至有代表要求“省政府应向全省人民公开道歉”[5]的这一事实已经说明地方人大有权力也有能力去监督地方政府。这一事件在中国的“人大”发展史上,将会是有意义的。

地方人大有权力也有能力去监督地方政府解决环保问题,但关键是如何依法、科学、有效地去监督,这是摆在地方人大面前的难题。



参考文献:

[1] 宪法学者普遍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2001年6月28日)的司法解释标志中国宪法司法化已迈出第一步。见张千帆著《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5-166页。
[2] 吕忠梅著《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9页。
[3]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沱江为何受污染(上、下) ,At: http://www.hwcc.com.cn。
[4] 四川资阳红头文件不准律师接沱江污染官司 At: http://www.law-lib.com。 
[5] 张世昌代表:事没办好道个歉,天经地义
At: http://scvnet.news.sohu.com/news/2004/06/03/65/news2203665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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