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络诈骗犯罪浅析/李轩(4)
4、成本很低
手机短信诈骗一般只需要申请一个手机入网卡就可以了。主要的犯罪工具手机短信“群发器”成本不过几十元,市面上“流通价格”也就200元至300元。
5、犯罪工具简单
一块巴掌大的群发器、一台电脑、几部手机,成为犯罪分子的生财工具。诈骗分子利用了电脑上的短信群发系统软件,用手机与电脑连接,上网后就可选定号段向某个地方的手机用户发送短信。一台电脑最多可连接8部手机,一天可发几十万次。
6、社会危害性极强,极其广泛,增长迅速
我国国内现拥有超过4.02亿的手机用户,平均每天发送的短信数量超过了3亿条。就使得此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强。仅以全国“诈骗犯罪”的“重灾区”之一的安溪县为例,从2002年10月到2004年3月,泉州市公安机关共收到群众来信、来电举报手机网络诈骗案件5500余起,被害人遍及全国30个省、市、区,被骗金额累计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手机网络诈骗,已经成为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的新问题。
三、手机网络诈骗的构成特征
1. 犯罪客体
就手机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而言,自然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手机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但是由于手机网络是以手机和手机服务商再和手机之间形成的手机虚拟网络,这样的虚拟网络一般由服务商提供。其本身并不存在,这样情况下,手机网络诈骗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手机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间接客体应是手机网络本身正常运行和手机网络提供商的利益,侵犯手机网络本身正常运行。2204年5月,泉州市大田县公安局刑警接到该县联通公司的电话称:公司的无线资源被大量的群发短信非法占用,造成严重的通讯阻塞,可能是有人在利用群发短信息进行诈骗的犯罪活动。大田县公安局经侦查,抓获了来自安溪县的犯罪嫌疑人王文才、王春祥。侵犯手机网络提供商的利益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手机网络诈骗的同时,由于诈骗本身的原因,往往利用一些手机不记名发售的手机卡号,以及先消费后计时的做法大量透支手机话费。手机网络诈骗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当然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应当指出,利用手机网络进行的骗情骗色不属于本罪。 但是通过骗情骗色的目的为了侵占公私财物,应属本罪。
2、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利用手机网络实施了诈骗行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本罪行为的两种并列选择形式,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便可构成本罪。至于采取什么方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法律未作限定。因此,利用手机网络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同样可以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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