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络诈骗犯罪浅析/李轩(8)
3、针对手机网络诈骗犯罪的一些建议
当前,我国关于手机通讯行为的立法尚不完善,应当抓紧立法,改变目前无法可依的局面。就手机拥有量、普及率和手机短信发送量来说,我国居世界第一,但至今我国移动通讯市场的管理还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对此,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南京大学法学院孙国祥教授认为,利用虚假信息侵害他人及社会当属不法行为,治本的方法应该是用法律约束这种行为。但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它并没有专门的规定。目前针对网络犯罪的有关法律规定是《刑法》285条,286条、287条及第17条第2款,和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手机犯罪也还没有专门法律法规。这使得一些新的犯罪如网络诈骗、手机网络诈骗在定罪量刑时仍沿用了传统的对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这不能体现网络和手机犯罪等新型犯罪的特点。现行的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规已经不能满足管理的需要。目前虚假信息泛滥的情况与相关法律空白有很大关系,因此国家有必要单独就“网络和手机犯罪”建立相独立的,明确的法律法规,让打击虚假信息有法可依。
事实上,针对手机网络诈骗现象严重的问题,韩国早在2001年起,就采取一户一网、机号一体的手机号码入网登记制,并规定广告商在发布手机短信广告时,必须注明“广告”字样和发送者的单位、电话及手机号码。如果手机用户不愿意接收该信息,所产生的电话费将由广告发送者承担。为保护客户的隐私权,商家在每天晚9时至第二天上午8时之间不得发送短信广告。
韩国还规定,对滥发垃圾手机短信者将处以最高8500美元的罚款。此后,手机网络诈骗案大为减少。
笔者认为,对这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
第一、加快立法,以规范手机网络运营商的行为,有消息称,之所以手机短信能泛滥,在于手机网络运营商与SP信息发布者之间有利益来往,而本多SP信息发布者本身就带有欺诈嫌疑,有了利益来往就造成手机网络运营商的把关不牢。
第二、实行“实名制”,既手机用户在购买手机卡时,必须出具其身份证明。今年4月21日,泉州市公安局就牵头与泉州移动、联通、电信公司联合决定:自4月2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部署新入网手机用户实行登记工作制度。泉州实行手机实名制后,电信运营商(企业)的利益一下子受损。中国联通泉州市联通公司副总经理陈国忠透露,实行手机实名制后,泉州联通公司的手机用户入网量一下子下降了20%左右。但是犯罪行为人利用一些手机不记名发售的手机卡号,以及先消费后计时的做法大量透支手机话费亦给运营商带来巨大的损失。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