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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的反恐立法经验/何志远(7)

无论如何,在对关于设立国际刑事法院条约的解释中,一向认为葡萄牙法律在审理条约中所规定的犯罪时可被适用,并透过实际操作尽量避免执行宪法所禁止的刑罚。

除了不存在特别的管辖权,对于恐怖主义犯罪亦没有订出特别的诉讼形式,只存在关于获得证据方法(搜索及截听通讯)的若干特别要求,该等要求亦延伸至高度有组织犯罪的情况。

考虑到适用于恐怖主义犯罪的刑罚,法院以合议庭形式进行审理,而诉讼形式则以普通诉讼程序进行(《刑事诉讼法典》第14条及第381条及后续条)。

另一方面,恐怖主义犯罪的嫌犯享有《宪法》及《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一切保障:无罪推定、罪疑唯轻、选择辩护人的权利、上诉权、刑事诉讼程序审检分立、供未来备忘用之声明、预审辩论及审判听证等均须遵守辩论原则、缄默权、自然法官原则或法定法官原则、禁止以酷刑及侵犯人类尊严而获得的证据(《宪法》第32条)。

最后,为本文作一小结,新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对国际恐怖组织及恐怖主义犯罪、法人或等同法人的刑事责任作出规范;而刑罚的加重则只有象征意义,但实际上作用有限,因为要预防在恐怖主义层面上(经常被深层的政治信仰及宗教信仰的意识形态所主导) 的公共犯罪,往往效果受到质疑。

定稿于200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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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于80年代至2001年间,恐怖主义尚未是葡萄牙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当时主要是关注某些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分子利用本土作为支持基地、后退基地或活动必经之处的可能性。

〔2〕CODECO-捍卫西方文明行动指挥部,及ELP/MDLP-葡萄牙解放军/葡萄牙解放民主运动。

〔3〕这场运动实际上称为反左“炸弹运动”,因为“恐怖主义”一词是用于独裁期间进行的非洲国民运动及反法西斯武装组织,例如,ARA-武装革命行动,在架构上隶属于PCP-葡萄牙共产党、PRP-BR-无产阶级革命党-革命旅、及LUAR-革命行动统一联盟。

〔4〕获得了确保在制宪议会拥有席位的结果,社会党(PS)得票38% ,人民民主党(PPD)得票26.4%,葡萄牙共产党(PCP)得票12.5%,社会民主中心(CDS)得票7.6%,葡萄牙民主运动/选举民主委(MDP/CDE)员会得票4%,人民民主联盟得票(UDP)0.7%。选举结果导致社会党放弃由当时的准将Vasco Gonçalves主持的第4届临时政府,第4届临时政府亦有葡萄牙共产党及人民民主党代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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