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的反恐立法经验/何志远(8)
〔5〕透过9月30日第1/82号法律落实的首次修宪,删除了宪法中较突出的意识形态表述(例如,开首所提及的 “过渡到社会主义”,载于第1条),以及结束军人介入政治程序。在党团方面,除社会党(PS)及社会民主党(PSD)外,是次修宪得到了社会民主中心(CDS)的支持(投票反对1976年《宪法》),但是,葡萄牙共产党(PCP)则反对修宪(投票支持1976年《宪法》)。这次党团重新定位(自首次总统(Ramalho Eanes将军)大选起已有迹可寻)已殿定了当今葡萄牙政治面貌的倾向,而葡萄牙共产党(PCP)成为抗拒政府决策的党派。
〔6〕然而,在《宪法》第46条第4款、第163条第1款d)项却规定了法西斯主义。
〔7〕自《1826年宪章》起成为葡萄牙宪法法律的传统,陪审团制度曾于1933年《宪法》生效期间消失,自1974年4月25日后(11月3日第605/75号法令)恢复设立,并再次在《葡萄牙共和国宪法》出现。然而,即使重新设立,但是陪审团制度作用有限,原因在于:(a)成员不仅包括陪审员还有法官;(b)仅就刑事犯罪事宜及<严重犯罪>才激活陪审团机制,但是<严重犯罪>这一概念严密与否可由法律订明(《刑事诉讼法典》第13条);(c)非属强制性,因应控方或辩方要求才介入,换言之,因应检察院、辅助人或嫌犯要求而介入(《刑事诉讼法典》第13条)。事实上,法律上重设该制度并不意味着该制度在实务上再次具有重要性。”参见J.J.Gomes Canotilho, Vital Moreira,《葡萄牙共和国宪法注释》第3修订版,第803页,科英布拉出版社,1993年。
〔8〕参见《刑事诉讼法典》第13条。陪审团仅限于参与审理特别严重的犯罪-危害和平犯罪、违反人道罪和妨害国家安全罪,及可处8年以上徒刑的犯罪。关于陪审团的权限,参见Germano Marquês da Silva, 《刑法教程》第一卷,1996年,第158页及后续页。
〔9〕在国际层面上,建立了一种国际秩序,规定了对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视乎活动本身的严重性而予以有效及适当的制裁,因此,将恐怖主义行为定性为战争行为,并宣布需要防范性战争(或国际防范性防卫),将恐怖主义行为定性为战争行为允许了对该等行为予以军事还击。因此,一个国家若鼓励、资助或以人力、物力资源支持恐怖主义行为,很可能成为被袭国家(或国际社会)的军事还击对象。然而,恐怖主义行为人及参与者,不论是教唆者或从犯必然不能援用“士兵”身份以获豁免适用实体刑法或程序刑法的一般规则。防范性防卫在刑法中早已为人所认识,被视为一种“超法律的正当理由”是一种介乎于本意上的正当防卫(以正在进行的不法侵犯为前提,允许防卫人损害更大的法益-参见《刑法典》第32条及《民法典》第337条)与紧急避险权(属一种 “声援”的制度,前提是面对危险状况,允许“紧急避险权人”有限度地犠牲他人明显较小的法益-参见《刑法典》第34条及《民法典》第339条)的一种制度。但是,防范性防卫的衡量标准较正当防卫严格(即使较紧急避险宽松):行为人可犠牲相当于或小于拟保存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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