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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资诈骗罪/秦德良(7)

关于数额确认,特别是“数额较大”的确认,往往随时间、地点的不同而不同,很难有统一标准。有人提出采用相对数确定财产犯罪数额标准的设想。[14]即以具体犯罪行为侵害财物的数额除以当年当地的人均收入,若等于或超过R(司法解释规定)即为“数额较大”,相应可推出“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笔者认为这一建议是可行的,本罪可以采用这一设想确立“数额较大”的标准,若本罪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地方广,则取各地犯罪期间人均收入的平均数。

(五)本罪与一般集资纠纷,一般集资诈骗行为的区别

一般集资纠纷包括合法集资引起的集资纠纷和非法集资引起的集资纠纷,前者如企业依法发行债券后,到期未能按时兑付本息给出资方而引起的纠纷;后者又可分以明显的非法集资形式引起的和形式上不是非法集资,实质上是非法集资引起的非法集资纠纷,前一种情况如企业擅自与内部职工签订集资协议,集资后又无力偿还而引起纠纷,后一种情况如1993年10月长春新世界广场有限公司所进行的名为房屋预售,实为非法集资所引起的纠纷。[15]

合法集资与非法集资的区别在于是否经过有权机关批准,根据有关规定,合法集资主体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合法集资必须目的正当,主要用于企业的设立,扩大再生产或经营;合法集资行为的发生须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集资的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程序和条件,期限,额度,募集对象进行;合法集资的批准机构一般为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合法集资以外的集资均为非法集资,作为集资纠纷不论是合法集资引起的,还是非法集资引起的,一般通过民事诉讼或调解等途径解决。

本罪与一般集资纠纷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目的不同,本罪目的是非法占有集资款,而一般集资纠纷中的集资目的往往是为了生产经营,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第二,方法不同,本罪采用诈骗方法,而一般集资纠纷中的集资一般不采用诈骗方法,只是非法集资行为中行为人可能会有一定成份的诈欺手段。

一般集资诈骗行为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但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行为,与本罪的唯一区别是数额不够“较大”,类似于本罪未遂状态,若能从其行为中推定其有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集资款意图的主观结果,应成立本罪(未遂),但对这种情况的认定应该慎重。

(六)本罪与他罪界限

本罪与下列各罪均为故意犯罪,本罪的刑事责任程度均高于下述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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