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李强(6)
(三)对于损害国家的利益的情形,由于是实行强制干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确认合同无效的同时,就应当一并将当事人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这种情形不再涉及请求权的问题。
①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2版,第97页。
②孙喜娥 陈高平,《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2005年2月1日17日,法律教育网。
③梅瑞琦,《论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2003年6月19日,嘉辉论坛。
④陈海燕,《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探讨》,2005年4月30日,天涯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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