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标应以投标价格作为主要考量/谷辽海
定标应以投标价格作为主要考量
作者:谷辽海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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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5年09月27日 09:07
定标是政府采购项目开标后至授标之前的最后一道评定适格供应商的程序。按照国际惯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经过严格的招标、投标、开标程序后,在授予合同之前,应依照法定的授标条件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最终确定合格的供应商。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授标条件分别是“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标方法”,从我国1980试点推行公共采购制度至今20多年的时间来看,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采购主体对“综合评标方法”一直是情有独钟,这种方法长期在我国公共采购市场占主导地位。相反,尽管立法已经有明文规定,但采购主体通过“最低评标价法”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则非常罕见。这种状态在我国《政府采购法》颁布三周年后的今天仍然没有任何改观。为此,本文在分析我国盛行的“综合评标方法”弊端的同时,介绍国际上公共采购的定标方法,并建议未来的立法应该将供应商的投标价格作为定标的主要考虑因素。
“综合评标方法”是导致我国公共采购领域腐败案件频发的主要根源之一。虽然,“综合评标方法”在国际上也是评定适格供应商的通行做法,但并不是首选的定标方法。该方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其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这种方法除了价格这一客观因素,其它的标准均受制于个人的主观判断。因此,供应商报价低并不一定能中标,报价高反而能够中标。这对于价廉物美的供应商和公共资金的享有者是非常不公平的。实践中,通过“综合评标方法”评定供应商,几乎都是千篇一律高报价胜出。例如,2004年10月,总投资114亿元的国家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的政府采购项目,其中的血气分析仪300台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每台的投标价格为56800元,广东开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价格为每台8万元,后者高出前者的价格差是23200元,前者报价低落标了,后者高却轻而易举地中标了。当然,中标供应商并不享有这里的每台差价款总计696万元(23200元×300台)的权力租金,这巨额差价款项分别为设租人和寻租人所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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