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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应以投标价格作为主要考量/谷辽海(3)
综上所述,“综合评标方法”由于夹杂太多的主观因素,存在太大的“权力寻租”机会,难以避免采购主体和评审专家的倾向性,同时也加大了评审专家的成本。应该通过立法设定更多的条件,限制采购主体采用“综合评标方法”。(20)
(注:本文作者谷辽海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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