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何宁湘(7)
律师与当事人必须清楚认识到如下现状:
1、法律事实≠客观事实
法院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认定的事实只是法律事实。希望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是人们的美好愿望,但“永远”无法实现。既使专家们、理论家们认为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最高目标,在目前我国司法现状下,也是一句空话罢了。
2、证据充分≠官司必胜
这里重弹“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老调,要充分意识它只能反映为一个较窄范围中的问题与现象,在当今司法环境现状下,“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不错,但并不是全部,更不是实质所在。建立由高素质法官组成的审判机构,建立起完善地、有效的司法监督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审判实时监督制度才是保护当事人公平、公正诉讼,履行审判职权,履行审判法律监督,保护审判裁决正确的唯一要害。
3、提交证据≠有了证据
既然法院认定事实是依据当事人各方提交的证据,那么锁定举证状态就至关重要。当事人提交了证据,并非意味着你的证据会保证用于诉讼,也不能保证你的证据不会发生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当事人在诉讼案件的立案阶段(或应诉阶段),必须设法在法院案卷中留下能够证明你所提交证据的凭证。当事人以及律师应当制作载明证据份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等项目的完整的《证据清单》或《证据目录》,在没有执行出具当事人举证清单的法院,应当要求立案庭,对证据清单(目录)以及证据上加盖“原告提交证据”、或“被告提交证据”图章,借以锁定提交证据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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