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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总论的若干问题/王春晖(3)
因此,政府要想干预好社会经济必须首先受到法律“干预”,实践证明,那种不受法律“干预”的政府、那种没有被法律“干预”好的政府是不可能真正干预好社会经济的。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只有在“干预”好了政府行为的前提下,政府才能干预好社会经济。在任何一个自由民主法治的国度,要求政府干预的同时就要求干预政府,政府干预与干预政府是相伴而生、相依而存的,在增加政府权力的同时不加强制约,这种权力的增加往往就是灾难的增加。实践证明,政府权力的正当行使就在于政府干预与干预政府的有机统一。这也就说明,经济法固然是“政府干预社会经济之法”,但也是在某种程度上甚至首先是“干预政府之法”。
另外,“干预”一词的提法是否妥,也值得商榷。笔者非常赞成使用“协调”这个富有人性化的词,“协调”一词符合以人为本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还不够全面,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局面亟待改变,地区发展很不平衡,收入贫富悬殊大,经济的 快速增长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日益加大等等,这些都需要国家进行“协调”,而不是“干预”。使用国家协调这一概念,体现了国家行使经济管理的职能应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力求避免主观随意性。 社会发展的实践已经表明,社会进步是通过协调发展来实现的,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和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协调发展的结果,是经济、政治、文化协调发展的结果。可以说,只有做到协调发展,全面、可持续发展才有可能。强调经济法的本质是协调主义,就要求在制定经济法时,既要规定政府的权利,也要规定政府的义务和责任;既要规定市场主体的义务,也要规定市场主体的权利。忽视任何一方的权利和任何一方的义务和责任,都会导致法律的失误
三、“对外经济管理关系”应成为经济法调整的重要对象
目前,经济法调整的对外经济管理关系主要涉及的问题应该是,中国加入WTO“后过渡期”的对外贸易制度和政策的调整问题。2004年12月11日,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三周年的日子。这标志着我国市场开放进程中的一个新阶段——“后过渡期”即将开始。何谓后过渡期?一个最为简单的解释就是:经过三年适度保护的产业领域将陆续结束过渡期,开始到达“入世”承诺的终极目标。在我国加入WTO三周年之际,新华社报道:“三年来我国外贸增长年均30%以上,2004年的贸易规模更首次突破万亿美元,上升为世界第三位;利用外资亦连年增长,去年高居世界第一,今年预计将突破600亿美元大关。实践证明,加入WTO是我国坚持对外开放、在更高层次上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正确选择。” 我认为这是盲目乐观,实际上,所谓的“上升为世界第三位”,仅只中国的货物贸易列世界第三,而服务贸易还有相当的差距;此外,中国货物贸易的出口主要以粗加工、低附加值的工业制成品为主,其中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占相当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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