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法法律地位初探/曹平(5)
综上所述,无论从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还是从我国立法体例的国情分析商法的法律地位,均不难看出:商法在我国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条件是不成熟的。商法应当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是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与经济法是本质完全不同的法;商法、经济法均与企业法密切相连,但均不能分别涵盖企业法的全部内容,商法与经济法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对企业关系进行调整。
注释:
1参考《中国商法总论》,董安生等编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出版。
2参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事立法》,梁慧星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
3参考《中国商事法》,王保树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出版。
4参考《经济法总论》,史际春、邓峰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
5《公司法笔记》,徐晓松。
(作者单位:广西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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