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外商投资法律环境问题研究/何秋竺(4)
(三)司法实践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司法审判的地方主义倾向比较严重,有损法院独立、公正形象。
部分地方政府在引进外资后,缺乏政府的诚信,转而不适当保护地方产业。同时由于同级行政机关控制着法院的财权、司法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推荐权或指派权,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司法权的地方化。 从而导致在政府干涉之下司法审判的地方保护主义情形的出现,对投资者的再投资或其它外方的投资造成了负面影响。
2、 法院管理制度落后,造成法官责任心的缺乏和审判工作的低效率
由于法院管理制度的落后,为法院对案件久拖不决提供了依据,严重降低了审判工作的效率,对诉讼当事人特别是外商一方造成了不必要的诉累。此外不少法院由审判委员会等集体负责的名义行使对案件的裁判权,由集体承担裁判结果和相应责任,这种做法违背了审判工作的属性,也与法律规定不符,导致法官缺乏责任心,审判效率也无法提高。
3、司法人员法律专业水平不高,司法腐败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
我国目前各级法院中,不少法官出身于复转军人或非法律专业, 他们在审理涉外经济贸易案件如投资争议案件中,实际法律专业水平不高,法律素养有待加强,面对复杂的高要求的投资争议案件,难以高效优质地开展审判工作。
近年来各地揭露的司法腐败问题,不少法官牵涉其中,许多投资企业强烈反映了此问题并对投资者造成不良心理影响。虽然各级司法机关在廉政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情况有所好转,但问题仍较严重,对我国的投资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二、理论探讨:对改善和优化投资法律环境的几点建议
(一)适应WTO法律框架,完善外资立法
1、 在外资准入方面,继续扩大外商投资领域,简化审批程序。
通过立法进一步开放竞争性产业,有步骤地扩大金融、通信、信息、机械、轻工和石化行业等服务领域。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我国新的外资法规,对于逐步放开的投资领域在法律上指定明确的时间表,使外国投资者及时了解有关投资立法和政策制定情况。
我国对外资的审批制度没有必要仿效发达国家的登记制,但要力争对外资准入实现国民待遇,同时尽可能的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机关审批效率,比如在各职能部门基础上建立统一、全权职能部门(招商局等),真正做到审批环节的快捷,高效。
2、在外资待遇方面,要逐渐实行国民待遇。
淡化对外商的优惠,实现公平税负。在投资主体方面,调整我国长期限制国内自然人作为合资、合作者的规定,使内外投资者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机会;在所得税方面,应统一内外资税率,取消对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 “二免三减”;在外贸管制优惠方面,对国内具有一定出口创汇能力的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均给予其外贸经营者资格;在用汇及生产经营方面,逐渐弱化外资的优惠地位,减少对国内企业在外汇信贷指标上的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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