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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外商投资法律环境问题研究/何秋竺(5)
同时,还要取消法律法规中的次国民待遇,减少对外资的限制。首先,减少当地成分要求,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时应取消当地成分要求作为审批条件,在一些较典型的领域如汽车工业,逐步取消国有化要求。其次,取消地方法规对外资投资企业出口业绩的歧视规定,如外资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的一定比例才可享有优惠待遇的规定等。最后,在吸引外资再投资方面,应协调各法律法规中关于外商投资公司和外资企业再投资的规定,并对外资资产和利润再投资领域及法律地位给予明确的界定。
3、清理法律法规,保证外资立法的协调和统一。
严格按照WTO的规定,对近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废止或修订不符合现实需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协调公司法、海关法、外汇管理法、劳动法、环保法等各法律之间以及行政法规、规章之间的关系,尽量减少相互间的矛盾性,增强其统一性、协调性。 同时规范外资立法权限。收回地方的外资立法权限,并将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权收归对外经贸主管机关单独或会同有关职能机关行使。 关注WTO的后续发展,做好及时优化我国法律环境的准备,不断地调整和完善我国的外资法,使其尽快地顺应全球化发展趋势,溶入整个国际大环境中充分地利用和配置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资源。
4、健全公平竞争机制,建立市场秩序法律体系。
随着投资和生产的国际化,市场限制程度大大降低,资源流动更加自由,大量的吸收外资,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大量投资会使市场出现垄断化趋势,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采用阻碍竞争的行为将对市场带来不利影响。为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在鼓励外资进入的同时,要依据WTO规则进一步健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法律,加快反垄断法的制定,规范外资企业的不法竞争行为。 就我国目前的法制现状而言,当务之急是加紧制定《反垄断法》和《反倾销法》,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5、健全解决外商投资争端的立法
就目前国内仲裁机构都有权进行涉外仲裁包括外商投资争议仲裁的状况,笔者建议改变这一做法,恢复为初期仅CIETAC有权对投资争议进行仲裁,以保证投资争议仲裁结果的专业性以及仲裁裁决最终执行的可行性。同时,法律应对是否同意以及如何利用华盛顿公约解决投资争议作出明确规定,对提交中心管辖的争议范围、中心程序当事人资格的确定、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以及中心仲裁应适用的法律等问题都应该在立法中一一明确。
6、提高我国外资立法的透明度
及时将我国关于外商投资政策规定的法律法规,特别是相关的内部文件等予以公布,让外国投资者及时了解可能影响他们的期待利益的一些问题,提高外资立法的透明度。这既是改善和优化投资法律环境的要求,也是我国加入WTO后相关协议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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