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疏失之探究/秦志旗(8)
答案其实很简单,一旦消除了“分数悖论”,用“违章即扣分,扣完为止”来规范“记分制度”,其行政处罚的真实意图将无以遁形。为了在设定“记分制度”和掩盖真实意图之间取得平衡,《道法》在立法上真是费尽了苦心。
6、从公安交警执法的角度,也是把“记分”作为“处罚”来处理的,这可以从其处罚文书得到充分印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处理依据、罚款数额、记分分值并列为“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无可辩驳地表明了“记分”的“处罚”性质。
而且,“记分制度”在某些执法部门的手中已经操弄得十分荒唐。“同一人同一地、105次相同违章、累积扣210分、被罚10500元”的“杜宝良现象”(《倒霉司机 被冷漠“警察”罚得跳》,《成都日报》2005年6月7日A7版)成为全国媒体关注和争论的焦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即应“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或“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或“不得驾驶机动车”,如何会“累积扣210分、被罚10500元”?“新华时评”更是以“谁在违法?”提出了尖锐的质疑。
7、从机动车驾驶人和社会公众的角度,没有一个人认同“记”分而无一例外都视作“扣”分或“罚”分,这绝非某些人所说的“误读”,而是公众对记分=处罚的最直接的诠释,对“记分制度”本质属性的不留情面的廓清。半杯水就是半杯水,不要再用“半个空杯”之类的“伪命题”来偷换概念,尤其是在立法上。
总之,无论采用什么用语,无论列为什么条款,就本质属性看,“记分制度”就是“处罚制度”。
那么,“记分制度”写入《道法》的立法背景是什么呢?《释义》指出:“累积记分制度(是)目前许多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采用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我国近年来开始这项制度的试点工作,也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考虑到这项制度目前仅停留在规章的层面,需要法律作为一项制度加以确立,道路交通安全法专门在驾驶员管理中设置了一条,确立了这项制度的基本原则”(《释义》第105页)。前引《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也证实了设置“记分制度”的立法背景。但这段话看似有理,实则谬矣!“行之有效的制度”并不等于天然合法,也不能因为执法者用起来“顺手”就写入行政规章并进一步写入法律,立法机构更不能置上位法(这里是行政处罚的上位法《行政处罚法》)于不顾而无原则地迁就执法部门。一项管理制度能否上升为法律,关键在于它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是否经过合法的立法程序,而不在于它仅仅有用或有效。这就不难理解“记分制度”为什么能突破层层立法关卡改头换面写入《道法》,其背后隐约可见执法部门的影子。立法机构在立法上应该站在什么立场?为谁立法?我国立法上长期存在的“部门立法,立部门法”的弊端和困境在《道法》的立法上再次显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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