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制度研究/石安洲(6)
首先,行使法律监督权原则,即以客观、公正出发,提出量刑建议。
其次,罪刑相适应和体现刑事政策原则,即提出量刑建议要罚当其罪,重点放在依法从重、加重被告人刑罚方面,兼顾具有法定的立功、自首、坦白认罪等情节。
再次,理由充分原则,即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说明充分的理由,包括法律依据、司法解释、法学理论、社会伦理道德等内容。
四是有利于犯罪分子改造和新生原则,即提出量刑建议时既要追究被告人的罪责,又要考虑为被告人今后的改造和重生创造有利条件。
量刑建议制度在我国尽管在尝试、摸索中,贬褒不一,实行起来难度不小,但不能因噎废食,关键是必须构建起量刑建议的运作程序。
(一) 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
量刑建议何时提出效果最佳。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为宜,因为这时提出量刑建议是对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认罪态度的量刑体现,它视具体情况可以是对被告人是否认罪行为的奖励或贬斥;在法庭审理中,能让控辩双方全面、充分有效地进行辩论,若被告人态度与以前一样,辩护人也未提出新的证据,就算作是对被告人的奖励或贬斥,反之检察官可以视具体情况对量刑建议予以变动,提出新的量刑建议。
(二)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
量刑建议作为一项制度的实行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该文书内容可以包括被告人的基本情况、量刑建议、求刑理由、法庭辩论后量刑建议及其理由等四方面;在格式上要规范制作,可一式两份,一份附起诉卷备查,作为审查判决的依据;一份作为起诉书附件送达法院,作为起诉书的随附性法律文书,有正规的格式、编号和内容,这样法院量刑时不仅能作为重要参考,而且还要在法院判决中予以体现,并作为法院入卷归档中不可缺少的材料。
(三)量刑建议的案件范围及其求刑“度”
实行量刑建议制度是检察机关强化审判监督、充分履行公诉职权的体现,因而不应当有案件范围的限制,但考虑到检察机关现有的人力和人员素质,充分利用检察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督功效,应当循序渐进。具体而言,可先在简易程序审的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案件中实行量刑建议,积累经验,等条件成熟时,由点带面,全面展开。对刑种而言,可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当然这种量刑建议必须具体明确,但在目前的情况下,可以提出一个较小的幅度,刑期幅度过宽,就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五、量刑建议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自检察机关试行刑事案件量刑建议制度以来,对于强化法律监督、增强审判公开中“判”的透明度,有效避免量刑不公、量刑腐败现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在减少被告人因不服判决而上诉、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方面所起的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由于刑事案件量刑建议制度这一改革举措刚刚起步,目前处于探索和尝试阶段,其自身仍然存在有一定的不足之处: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