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制度研究/石安洲(7)
(一)检察机关提出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程序和方式有待规范化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有的是由拟作公诉人出庭的案件承办人审查案件之后,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报主管检察长和检察长审查决定,并在将案件提起公诉的同时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有的则是案件承办人将案件审查完毕,提出一定的量刑建议提交科室讨论后,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然后由案件承办人在出庭公诉的时候当庭口头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于在刑事案件量刑建议提出程序和方式上的不统一,也或多或少的影响了检察机关提出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严肃性。
(二)检察机关提出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具体内容有待科学化
对于刑事案件量刑建议具体内容的提出,有的针对被告人应判处的刑种、刑期均提出了明确的意见,比如:“应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或“三年以上”;有的则只对被告人应判处的刑种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对于被告人应判处的刑期又提出一个较小的量刑幅度,比如:“应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刑期应在七年至十年考虑。”对于后一种量刑建议内容的提出,显然是不够精确和科学的,这势必影响到检察机关提出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有效性。
(三)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于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认识有待统一化
目前人民法院对于检察机关刑事案件量刑建议还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审判人员认为目前我国现有法律未对刑事案件量刑建议予以认可,因而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案件量刑建议采信与否并不违背法律;有的则认为检察机关的刑事案件量刑建议是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侵犯,因而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案件量刑建议干脆不予理会。加上我国现有法律确实未明确规定有刑事案件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对于审判机关不采信刑事案件量刑建议也无可奈何。这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提出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权威性。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予以改进:
首先,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刑事案件量刑建议这一制度的探索和研究,通过调查研究和不断积累实践经验,制定出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量刑建议实施办法,统一规范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行为。使各级检察机关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有章可循,有矩可依。
其次,检察机关对提出的刑事案件量刑建议内容要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自身要对法律规定和法律适用有一个准确的把握,以便提出量刑建议时有针对性、有可采信性,避免模棱两可、含糊其词。
再次,最高检察机关、最高审判机关应就刑事案件量刑建议问题加强磋商、加强研究,并联合制定下发有关司法解释,用以指导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使检察机关刑事案件量刑建议这一改革举措健康发展,使之在促进司法公正、增加审判公开的透明度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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