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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情节犯/王国平(8)

② 参见姜伟著:《犯罪形态通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3月版,第122页。


③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2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12版,第293页、309页。
④参见龚培华著:《情节犯未遂及其可罚性》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⑤参见敬大力:《正确认识和掌握刑法中的情节》,载《法学与实践》1987年第1期。

⑥参见赵炳寿主编:《刑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48—351页。
⑦参见高铭喧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82-84页
⑧参见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版,第103-104页
⑨参见张明楷:《论刑法分则中作为构成要件的“情节严重”》,载《中国政法学院学报》1995年第1期

⑩参见赵秉志著《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上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705页
⑾参见周振想著《刑法适用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265页

⑿参见王晨《刑法中的情节研究》、喻伟《刑法学专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04页
⒀参见刘亚丽著《论情节犯》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1月第16卷第1期

































论情节犯
内容提要:在刑法中存在着很多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作为某些罪名的成立要件,决定着对这些行为的定罪。在刑法学界我们一般将这些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称之为“情节犯”。但是,关于“情节犯”,在刑法学界还存在着不少争议。究竟情节犯中的“情节”是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不是独立的构成要件。以及情节犯的形态,即有没有既遂、未遂问题,情节犯之定罪情节与犯罪量刑情节的关系又如何呢?情节犯是要保存、还是应当废除?对此,学术界观点不一,本文亦主要从这几个方面予以探讨。

关键词: 情节犯 定罪情节 量刑情节 犯罪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 综合性要件
一、“情节犯”概念探讨
(一)、“情节”一词的词义
“情节”一词,由“情”和“节”二字组成,“情”是指事物存在的空间位置,“节”是指事物的时间和发展环节,故“情节”一词的汉语含义是指事物的存在、发展和变化的情状与环节。这是我们所理解的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情节”的含义。而今天我们所要讨论的“情节”乃是刑法意义上的“情节”,它是指客观上存在于刑法中的,决定和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的,犯罪的存在、发展和变化的情状和环节。而“情节犯”又是以这些“情节”中的一类“情节严重”的情节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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