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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多佐的实用主义法律思想述评/周成泓(3)
(二)其他方法
在为逻辑方法设定首要地位以后,卡多佐又承认,逻辑方法不可走得太远,有时严格遵守逻辑却出现了令人莫衷一是、但却合乎逻辑的情形。此时,法官就应当抛弃逻辑方法,而尊重历史或习俗、社会效用或某种不可抗拒的正义感、有时也许是对他对法律的总体精神半带直观的领悟。逻辑方法是一种纯粹的理性尝试,而历史方法是追本溯源,经常的情况是,历史的影响为逻辑清扫道路。卡多佐以不动产法,尤其是土地租赁制度为例,认为“在这些问题上,一页历史就抵得上一卷逻辑。……某些土地法的概念本身是从法律的外部而不是从法律内部来到我们面前的;它们所体现的,许多都不是现在的思想,更多是昔日的思想;如果与昔日相分离,这些概念的形式和含义就无法理解并且是专断恣意的;因此,为了真正合乎逻辑,它们的发展就一定要充分注意到它们的起源。”他引用梅兰特的话说,“我们已经埋葬了这些诉讼形式,但它们仍然从坟墓中支配着我们” [10]。不过,卡多佐认为,历史方法也是有限的,它只能适用于那些具有独特的历史发展轨迹的法律概念的案件。
如果按照历史和哲学方法仍不能确定案件的判决理由,就可以考虑习惯或传统方法。但卡多佐认为,习惯在今天的创造能力已不如它在过去的年代了,近年来,我们寻求习惯,很多时候不是为了创造新规则,而是为了找到一些检验标准,以便确定应如何使用某些既定的规则。因此,不能认为习俗当然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已被纳入法典之中。
注重社会学方法是庞德的社会学法学 最为突出的特点,他认为,社会学法学家目前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创立、解释和适用法律方面,更加注意与法律有关的社会事实,要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社会效果,要对法制史进行社会学的研究,要承认对法律规则分别情况加以适用的重要性,即力求每个案件都能得到妥当的处理。为此,需要研究依不同情况适用法律的制度,包括对司法制度和行政活动之间的关系的研究。庞德还主张,法律是与一定时间、空间的文明密切相关的,它是文明的产物,也是维护文明、推进文明的手段[11]。卡多佐承继了庞德上述法律思想,认为,当社会的需要要求这种解决办法而不是另一种的时候,这时,为追求其他更大的目的,我们就必须扭曲对称、忽略历史和牺牲习惯。社会学方法的核心源于当代价值观在法律规范层面的表达,是在社会学方法中得以排遣和表现的社会正义的力量[12],它以规则对社会的价值作为最高检验标准。至于“社会利益”所指为何,卡多佐认为,社会利益是一个很宽泛的术语,涵盖了许多性质上或多或少有所联系的概念,它可以指人们通常所说的公共政策、集体组织的善,也可以指由于坚守正确行为的标准而带来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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