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修改权及宪法修改程序的完善/王志彬(11)
6 完善修宪权和修宪程序的其他问题
(1)是否应当规定建议阶段和建议权。在宪法意义上,修宪程序是从提案开始的,但是各国对提案都有一定限制,要求满足一定的条件,事实上往往是由一定机关或公民发出修宪建议达到法定条件后才能形成提案,也就是说修宪建议是修宪程序的事实起点。修宪建议的发出者可能是某一领域的专家、学会、行业组织、党派甚至普通公民,十分广泛,这些主体促成法定提案条件的途径也是多种多样的,对此宪法很难做出适当的规定,即使勉强予以规定也会有损于民主价值,同时这些规定是对建议主体形成或提出修宪建议除自身议事规则外的附加约束,不利于及时迅速提出修宪建议和促成提案条件,不符合效率价值的基本要求。宪法不宜明确规定建议阶段和建议权,应当通过指导建议主体完善内部议事规则等非宪法规范途径解决修宪建议合理提出问题。
(2)是否应当独立规定起草阶段和起草权。提案权主体所提出的宪法修改案可能是概括的修宪建议也可能是具体的修宪草案。27一般而言,提案主体对修宪相关问题更加了解,并有更密切的利害关系,提案权主体愿意提出具体的修宪草案,由提案权主体提出修宪草案会更加科学有利于现实问题的解决,但可能会欠缺对其他主体利益的考虑,这种缺陷可以在审议或公告阶段得到弥补,而且由提案权主体提出修宪草案会更加迅速,省去提案后的起草阶段更符合效率价值的要求,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单独规定起草程序和起草权;但是如果要求所有的提案权主体都提出具体的修宪草案会增加有提案权但没有能力起草具体修宪草案的主体的提案难度,这些主体极有可能是符合宪法要求的一定数量的公民,对公民行使提案权设置阻碍是违背民主价值要求的,所以应当允许提案主体仅提出修宪建议,这种情况下可由提案权主体在建议中提出组成起草机关的专家名单,宪法对起草程序也应当作简要规定。
(3)完善修宪权和修宪程序还应当对效率价值予以考虑,寻求民主和效率价值的和谐,只有这样才能完整的体现程序正义,同时更好的促进实体正义价值的实现。从效率价值方面考虑完善修宪权和修宪程序主要是实现效率价值要求的两个原则即法定时限原则和合理消耗原则,这两个原则在前述修宪权和修宪程序价值研究中已有涉及在此不必多言。
(4)宪法修改过程中违宪问题分析。违反宪法中关于宪法修改的规定会产生违宪问题,研究这些问题并对其后果和相关主体责任进行分析能够保障宪法修改的顺利进行。第一,违反宪法修改限制规定引起的违宪问题。如前所述,宪法修改限制包括内容、时间、时期、方式限制,违反这些规定提出的修宪提案不发生宪法上起动、继续修宪程序的效力,例如,法国宪法第89条第四款规定,国家领土完整受危害时,不得从事或继续宪法修改之程序,违反此规定的修宪提案不应当成立或继续审议。第二,修宪权主体成员故意滥用职权或严重怠于行使职权行为引起的违宪问题,可能表现为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会议使审议、议决无法进行,也可能表现为收受金钱或其他形式贿赂而依照他人指示行使修宪权,这些都是严重违背选民信任的行为,是对公职的出卖、对宪法法尊严的严重破坏,应当承担相应的违宪责任,可以是罢免在修宪机关的职务,取消代表资格,撤销在国家机关的任职,剥夺政治权利,构成刑事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由于以上原因通过的修宪草案应当由相应修宪权主体补充新成员后重新审议或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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