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修改权及宪法修改程序的完善/王志彬(9)
(二) 宪法修改权的内容和宪法修改程序
修宪权的内容是与修宪程序的各个阶段相对应的,修宪程序规定修宪权主体行使修宪权的方法、步骤,修宪权和修宪程序往往是体现在同一宪法规范中,两者关系十分密切。理论上修宪权应由人民来行使,但是完全由人民直接行使在实际上是难以做到的,也欠缺对效率价值最基本的要求的考虑,因而各国宪法一般规定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立法或修宪机关单独行使修宪权(如我国),或由这些机关与人民共同行使修宪权(如日本),修宪权主体不同修宪程序必然会有所差异。尽管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但一般都包括宪法修改案的提出、议决、公布三个最为基本的程序,以下就对这三个程序阶段及其所对应的修宪权内容作简单介绍,并提出完善修宪权内容和修宪程序的几点建议。
1 宪法修改案的提出程序
简称提案程序,与这一阶段相对应的修宪权内容为提案权。提案权的行使能够在宪法意义上启动整个修宪程序,具有重要作用。各国宪法对提案权主体都作了明确规定,有的还对提案权的行使规定了限制条件,提案权主体有以下几种:一是议员或代表,而且通常对议员或代表所占比例有一定的要求,如俄罗斯宪法第134条的规定;22二是代议机关,实行联邦制国家的各州或省议会也可享有提案权,如日本宪法第96条,美国宪法第5条的规定;三是国家元首,如法国宪法第89条第一款的规定;四是公民,如瑞士宪法第121条的规定;五是其他主体,个别国家如多哥宪法第25条规定,联邦党中央委员会可以提出修正案。分析各国关于提案程序的规定可以发现:(1)各国对提案程序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而且提案权主体一般在两种以上,较多的如俄罗斯宪法第134条规定有六种主体包括俄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联邦政府、各联邦主体立法机关,五分之一以上的联邦委员会或国家杜马议员;(2)各国的代表、议员或代议机关一般为修宪提案权主体,有的国家直接赋予一定数量的公民提案权,体现了修宪权和修宪程序所具有的民主价值和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3)在联邦制国家,联邦宪法一般赋予各联邦主体立法机关修宪提案权,尤其是当宪法修改涉及相关州或省的利益时,体现出联邦制国家的特点。
2 宪法修改案的议决程序
也称通过程序,与这一阶段相对应的修宪权内容是表决权。只有经过符合宪法规范要求的议决程序,宪法修改案才能获得合法的基础,因此表决权的行使在整个宪法修改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决定宪法修改案是否能够成为宪法的一部分而具有宪法效力。各国表决权的行使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由代议机关行使,如意大利宪法第138条第三款规定,这种情况还包括由国会两院联席会议行使表决权,如法国宪法第89条第三款的规定;(2)全民公决或公民复决,如日本国宪法第96条第一款规定;(3)各联邦成员或州行使,此情况见于联邦制国家,如俄罗斯宪法第136条规定。从各国关于议决阶段程序规定中可以发现:第一,表决权主体较提案权主体更为广泛,要求更多的体现民意,因而有些国家规定了全民公决或公民复决,使修宪权和修宪程序所具有的民主价值更为直接、充分的表现出来;第二,各国对表决权主体赞成票数要求多为2/3、3/5、3/4等较普通多数更为严格,体现了特别多数原则,明确民主价值量上的要求;第三,联邦制国家的议决程序有自己的特点,需要各联邦成员特别多数通过,宪法修改草案才能通过并生效,程序上更为复杂;第四,有些国家同时规定全民公决和议会议决两种可供选择的方式,并规定出相应的适用条件,在保证民主价值的基础上多了一些对效率价值的考虑,更为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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