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诱导规则”——从Grosker案看P2P侵权的新标准/马宁(5)
四. 案件外的思考
同先前的案例一样,该案的矛盾核心仍然在于影音产业代表与技术开发商对版权作品的经济利益的争夺。现实的情况是,P2P软件的传播范围早已超越了国界,网络的无国界性增加了诉讼的复杂性,因此,影音产业界不可能仅依靠一纸胜诉判决就封杀所有的P2P软件,“杀一”并不能“儆百”。在未对P2P软件找到有效的技术控制方式之前,争论(不论是在法庭、国会还是国际上)是不会休止的。最终的解决之道仍然是找到适当的商业模式并通过产业间的合作来达到共赢,利用而不是封杀新的数字化传播媒介,毕竟,诉讼只是达到商业目的的手段之一。
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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