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思考/冯兴吾(7)
3、为发展资本市场和其他要素市场提供公证服务
公证机关积极围绕发展资本市场和其他要素市场、完善金融运行机制等,提供公证服务和公证保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如办理经济合同公证,经济联合协议(包括产、供、销联合,生产、科研联合,情报、信息联合,劳务协作联合等)公证等。通过国家公证机关,运用法律手段,进行严格审查,加强法律监督,严肃合同的履约,促进了合同的正确履行,保障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4、为农业、农村、农民、农民工“四农”提供公证服务
197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舒尔茨说过:“……如果你懂得了穷人的经济学,那么你就懂得经济学当中许多重要的原理。……如果你懂得了农业,那你就真正懂得了穷人的经济学。”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的农村人口约为7.5亿,而农民工则高达1.3亿之众。他们一般都是来自农村和农业大省的人,其中安徽省外出务工人员已达成193万多人。从年龄结构上分析,主要是18岁到50岁之间的青壮劳力。一亿多农民工,被一些经济学家称为农业、农村、农民“三农”之外的第“四农”。公证机关关注“四农”问题,办理与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有关的公证,依法维护农民在承包期内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经济体制服务;办理与农民工就业的有关合同、身份、学历等公证,为增加农民收入服务;办理粮棉等收购合同公证和各类服务合同公证,为实现农业产业化和健全农产品市场服务;办理退耕还林、退耕还草等合同公证,为调整农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服务。如宣城市公证机关应积极办理观光农业、旅游农业等合同公证,为“一主两翼”的经济发展提供公证服务。
㈢发挥公证的预防纠纷的职能,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
1、发挥公证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公证是预防性的法律制度,处在防范民事纠纷的最前沿,通过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的审查和监督,帮助指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变更法律行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剔除纠纷隐患和不真实、不合法的因素,制止了违法行为,防微杜渐,促进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进一步降低经公证的行为、事实和文书的纠纷发生率,使公证成为预防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同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针对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劝导协调,促使当事人之间和解、消除纠纷,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如《公证程序规则》第54条规定:“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原公证处可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公证处应给予公证。”新达成的协议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35条规定条件的,公证处应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