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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思考/冯兴吾(8)
  2、做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公证工作,预防和减少公民个人财产流转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公证处的业务如下:⑴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⑵证明继承权;⑶证明财产赠与、分割;⑷证明收养关系;⑸证明亲属关系;⑹证明身份、学历、经历;⑺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⑻证明文件上签名、印章属实;⑼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⑽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⑾保全证据;⑿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⒀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务。”而公证机关通过办理大量涉及民事权利义务方面的公证事务,可以使公民在财产上、身份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从而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有利于社会的综合治理。
  3、积极预防和及时化解各类社会矛盾
  公证机关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交通事故处理、医患纠纷、拖欠工资等方面的公证,积极预防各类社会矛盾的激化。如通过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可以减少诉讼,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通过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可以使“幼有所育、老有所养”,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此外,通过办理继承权公证,财产赠与、分割协议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婚姻状况公证,保全证据公证,以及保管公民个人遗嘱或其他文件等业务,均可以起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4、建立不良信用登记和通报制度
  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对少数利用虚假证明申办公证的事件给予坚决斗争。如有的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有的冒名顶替他人丈夫,企图骗取贷款;有的隐瞒继承人的真实情况,以求独占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有的擅自涂改亲属关系证明,骗取出境证明等等。公证机关建立不良信用登记和通报制度,对虚假证明材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予以登记和通报,维护社会信用。公证机关和公证人员对违法行为的揭露,维护了法治的严肃性。
  ㈣充分发挥公证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扩大开放服务
  公证是一项国际通行的法律证明制度,公证文书具有跨越国界和地区界限的普遍效力,在对外交往中,许多涉及国家、企业和个人财产以及其他方面的合法权益,往往需要通过公证机关提供必要的证明,使他们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目前,我国公证机关办理涉外公证文书的内容非常广泛,在对外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开发第三产业等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我国公证机关,按照国际惯例和双边协议,提供各类型的涉外公证文书。如为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出具法人资格证明公证,以便这些单位在国外注册登记,设立办事机构,开展业务,参加投标,承包工程;在劳务出口,为派出的技术工人、技术员和工程师办理学历、经历、职称、未受刑事处分等公证;为对外经济谈判人员出具法人授权书、委托书等公证;为出口的商品出具商标注册公证书等。同时,还为广大侨眷和其他公民出国探亲、定居、升学、谋职、继承域外财产等出具相关的公证证明。通过这些涉外公证,对促进经济贸易往来和科学文化交流合作,促进国际友好往来,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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