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思考/冯兴吾(9)
㈤发挥公证的法律保障作用,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供服务
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政府在履行审批、行政许可、登记等职能过程中,越来越多地不再承担对有关民事行为特别是合同的审查义务。公证一方面代表国家行使公证证明权;另一方面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进行前置性法律监督,为依法行政提供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公证机关积极办理与不动产、知识产权、婚姻财产约定等相关事项公证,承担对有关合同、协议和章程的审查义务,并开展有关登记等相关业务,促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安徽省宣城市公证处
安徽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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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考资料:
1、常修泽:《和谐社会的价值、特征和构建思路》,《人民日报》,2005年3月18日第9版;
2、周佑勇:《构建和谐社会的行政法思考》,《法律日报》,2005年3月25日第9版;
3、杨海坤:《现代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法制日报》,2005年3月6日第3版;
4、孙立平:《利益时代的冲突与和谐》,《南方周末》,2004年12月30日;
5、陈文杰:《工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工人日报》,2005年3月18日第7版;
6、罗豪才、宋功德:《和谐社会的公法建构》,《中国法学》,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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