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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撤诉论/周茂东(5)
此外,有学者认为,撤诉的法律效果除以上两个方面以外,还应当包括诉讼时效期间的重新开始计算,也即认为从受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开始。其实,由于撤诉之后被视为自始即未起诉,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不应重新开始计算,而应继续进行。
(二)撤诉结案的优越性
对当事人而言:一是使当事人早日从纠纷中解脱出来,提前结案,减少讼累,使当事人能够集中更多的精力搞好生产。二是能节约诉讼开支。如法院减半收取诉讼费,最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费负担。
对法院而言,一是缩短办案周期,减轻文书的撰写工作量,从而提高办案效率。二是缓解执行压力。在许多撤诉案件中,原告撤诉通常以和解协议其他内容的执行为前提,原告撤诉便意味着“执行”结束。这对法院工作的全局来讲是不可忽视的。
六、撤诉结案的“经验之谈”
撤诉结案虽然取决于当事人的处分权,但往往包含着法官的创造性工作,是法官积极解决当事人纠纷的过程。下列经验是可以借鉴的:
第一,在接触案件后,应加强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除促使其积极诉讼外,也使当事人对其诉讼前景有权衡的余地。
第二,要重视庭前准备程序。很多纠纷之所以久拖不决,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当事人存在误解或妄想。在准备程序中,通过对事实和法律的整理,可令双方尽早摊牌,消除误解,打消妄想。实务中,很多撤诉是在庭前准备活动中出现的。
第三,要善于把握案件的基本事实。由于很多撤诉案件是在开庭审理之前完成的,这就需要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具有丰富的经验,能从庭前证据交换所获得的材料中,把握案件的基本事实。这是法官在促成当事人依法撤诉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前提。
第四,加强对案件生成和审理规律的认识。民事纠纷五花八门,不同类别案件的生成和审理规律也不一样。法官应善于通过对不同类别案件审理规律的总结,为具体案件的当事人找到和解基础。就专利侵权纠纷而言:生产“侵权”产品的一方当事人通常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和一定的销售渠道,当其与专利权人取得和解后,则有可能继续使用上述人力、物力创造价值,否则将面临因“转产”而出现巨大浪费;对专利权人来讲,如能达成销售或技术许可协议则可以进一步组织自己的生产,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市场销售份额。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不同种类案件的深入分析,从案内案外不断提高自身认识问题的能力,扩大办案效益。
第五,充分发挥诉讼代理人的作用。在我们受理的案件中,诉讼代理现象已非常普遍。通常,诉讼代理人可能具有广泛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有些还可能同时具有相应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这使他们在案件审理中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我们要善于多方发挥诉讼代理人的这一媒介作用。在知产案件审理中,许多案件的专业性或技术性很强,相当多的诉讼活动都是由具有知产诉讼专长的诉讼代理人完成的。法官在把握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容易使诉讼代理人就有关争议达成共识。进而通过代理人和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使当事人获得庭外和解。据统计在有些国家的法院里,很多案件是在庭审之前在双方的诉讼代理人(主要是律师代理人)之间解决的。这也说明,发挥诉讼代理人的作用是实现当事人撤诉的重要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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