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撤诉论/周茂东(6)
第六,努力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由于很多纠纷呈类型化态势,在法律适用和执法标准统一时,纠纷当事人根据经验,很容易对自己的诉讼结果形成比较确定的预期。在当事人对诉讼前景明确时,便容易获得和解撤诉。所以,法官适用法律的综合能力对撤诉工作的积极影响是存在的。可以说撤诉率与司法水平成正比。从目前的撤诉率可以看出:基于对司法的信任,人们理直气壮地将纠纷起诉到法院,同样出于这种信任,人们在撤诉中握手言和。这种现象令人鼓舞。
第七,促成当事人案外“执行”。离开这一点,将使以有关和解协议实体义务的执行为前提的撤诉工作前功尽弃。
总的来讲,撤诉结案的所有经验归结到一点就是,做好矛盾转化工作。这是撤诉所具有的和解性质所决定的。在诉讼中,原被告之间固然有对立的一面,而在某些方面也有和解的基础,即转化为统一的一面,关键是找准切入点。根据知产案件多数属“不正当竞争”(取广义)纠纷的总体特点,法官在解决纠纷中,就是要努力促成双方向合作生产、共同发展方向转化,即深刻认识矛盾的对立和统一关系,通过矫正不正当竞争,促成正当竞争。事实上,撤诉后的当事人很多走到了一起,出现“不打不成交”的情况。
七、撤诉与民事诉讼相关问题的联系
加强对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认识,重视撤诉现象,进一步发挥撤诉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积极作用,离不开我们对民事诉讼相关问题的认识,从而达到重视撤诉现象,实现多方发挥民事诉讼解决纠纷功能的目的。
第一,撤诉是与调解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一种结案方式。在实务中,由于和解撤诉和调解都有和解的成分,都饱含法官的积极工作,人们通常将调解和撤诉混在一起,简称为调撤,在司法统计中表现为调撤率的高低。尽管撤诉和调解有相同的一面,二者的区别,即体现撤诉结案独特价值的一面也非常明显。就和解撤诉而言,它更能体现出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的和解精神,与调解相比,这种结案方式自然省却了法院可能面临的强制执行。在调解结案的情形中,当事人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甚至是又申诉的不在少数。即便是“单方”撤诉,其所体现的澄清原告认识纠纷真面目的作用也是调解结案所不可替代的。所以我们应重视撤诉结案的独特价值。
第二,重新认识撤诉与民事诉讼功能的发挥。在民事诉讼法的研究中,专门论述撤诉的文章不多。这与人们对撤诉结案的认识状况有关。有种倾向就认为,原告起诉的目的是解决纠纷,提倡当事人撤诉就是回避解决纠纷。其实不然,从本文上面的分析可见,撤诉在很多情况下是在纠纷得到解决后出现的一种结果,于是重视撤诉结案同时也就是重视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过程,这与民事诉讼功能的发挥是一致的。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