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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撤诉论/周茂东(7)
第三,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多层次性与撤诉。民事诉讼的核心任务是解决纠纷,但民事诉讼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和最终发挥这一作用的角度是多种多样的。对此,国外学者也认为,不能把法院在解决纠纷中所做的贡献简单等同于以判决来解决纠纷,法院在解决纠纷中的功用有多种:对私下解决纠纷产生影响,并明确所能控制的范围;认可私下解决结果,并保证当事人服从解决结果;作为当事人可以降低解决纠纷的成本,使私下解决纠纷的可能性增加;为当事人提供相互了解对方主张的方法,减少当事人间的不可靠性,从而增加私下解决纠纷的可能性;法院全体工作人员应作为促使纠纷达到合理解决的中介者而采取行动;适当地引导当事人合理地解决分歧;当事人不满时,应根据权威性的审判解决纠纷。纵观这些功能,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它们发挥的程度与撤诉结案率是成正比的。
第四,重视撤诉结案与法院公共职能的发挥。当今,法院的职能已经发生重大转变。通过法院终结的某些特定纠纷大大减少,以形成政策为实质内容的案件呈现大幅上升趋势。也就是说,法院通过对疑难案件的审理进而澄清、完善法律的作用,也即人们所说的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职能正在提高。这种职能的加强与强调当事人自我解决纠纷是一致的:撤诉结案的增加有助于法院集中精力解决疑难案件;公共产品的增加意味着法律的完善和当事人自我解决纠纷能力的提高。
作者:周茂东
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邮编:223900
电话:0527-623218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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