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误区的根源/邵军
交通事故认定误区的根源
内容提要:本文试图以“2、11”特大事故为例,探求责任认定误区的根源。提出了走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误区的思路。
简要案情:2004年2月11日19时20分,驾驶人魏某驾驶某汽运有限公司解放牌自卸大货车,载33.42吨(核载11吨),行至某国道895公里加700米下坡弯道处,由于车辆严重超载、超速行驶,车辆失控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向行驶的驾驶人张某驾驶的依维柯牌客车(实载18人,核载17人)相撞,造成12人死亡,9人受伤。
事故原因分析:(1)重型自卸货车违法越线行驶。车辆行驶在下坡弯道处,由于运动的惯性作用,车速越来越快,车辆紧急刹车也未能控制住,越线与相对方向来车相撞。(2)重型自卸货车严重违法超载行驶,核定载质量11吨,发生事故时载矿粉33.42吨,超出吨位22.42吨,超载200%,使车辆刹车以及整体安全性能大幅度下降。(3)依维柯牌营运客车超员,遇紧急危险时也没有采取减速和相应避让措施。
事故责任:驾驶人魏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超速超载行驶,车辆失控驶入道路左侧,与超员未采取措施的相对方向客车相撞,发生12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驾驶人张某驾驶的客车应负事故次要责任。鉴于两人均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追究其刑事和行政责任。[1]
这起事故中,交警队以张某驾驶客车“超员,遇紧急危险时也没有采取减速和相应避让措施”为由,认定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笔者有不同意见。
事故发生的地点在下坡弯道处。重型自卸货车下坡,客车上坡。在重型自卸货车下坡途中,车辆紧急刹车也未能控制住,越线,然后与相对方向来车(客车)相撞。在这个过程中,试问:客车应该如何处理情况,才能做到“采取了相应避让措施”?如果客车向右打方向,客车将驶出路面。而且,面临着对向车辆的追着撞。对方车辆行驶中从对向车道冲向己方车道,客车向左打方向,拉着一车客人,驶入对向车道,赌一把对向车辆与己方车辆同时驶入对向车道后,成功避险?驶入对向车道,可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直接侵犯对方车辆的路权啊!那么,何来“遇紧急危险时也没有采取相应避让措施”?
按照规定的时速行驶,在上坡途中遇到飞来横祸,请问怎么减速?为什么不是加速躲闪危险更有效?何来“遇紧急危险时也没有采取减速措施”?
客车超员是事实,但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根据“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认定的。一般的理解,超员行为超出了车辆的负荷,致使行驶中的车辆制动距离延长,危及行车安全。在上坡路段,核载17人,实载18人的客车果真就增加了车辆负荷?人的体重存在个体差异,数人头和称体重的结果在17个人为基数时的结果会有较大出入!这起交通事故中,因为客车超员,所以就成为了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显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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