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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婚姻的无效与可撤销制度/曹红星(8)
在法律实践中,还存在婚姻当事人在受胁迫缔结婚姻关系的同时,一方或者双方又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性条件的案例。例如,员某(女,出生于1985年)高考失利后瞒着父母外出打工,后被人贩子拐骗卖给于某(男,出生于1970年)为妻。员某不从,多次外逃,均被于某发觉抓回,并被于某多次强奸后生下一子。员某为了脱逃,欺骗于某同意共同生活,并通过涂改身份证的年龄与于某领取了结婚证。之后员某借口回娘家携带儿子离开并到当地县公安局报案。笔者认为,对于此案,应按无效婚姻处理。虽然结婚当事人的一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既是被胁迫,同时又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性条件,即该婚姻构成适用法律的竞合,既符合可撤销婚姻的条件,又符合无效婚姻的条件。但从根本上讲,该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应宣告婚姻无效,并追究于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对于此类案件,若按可撤销婚姻处理,经过审查,若不存在婚姻当事人被胁迫的情形,则该婚姻应被宣告有效,而婚姻当事人又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性条件,这就与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相违背。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应按无效婚姻处理。
(注:作者系陕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参见: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婚姻家庭法(一)》(2004年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组编 杨大文 马忆南 编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第四章 婚姻的成立 第四节 婚姻的无效与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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