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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原则探析/翟巍(5)

(二)美国法
在美国判例法中,道路交通事故一般采纳过错责任原则,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必须以肇事者有过失为条件。其依据是,在机动车控制技术日益发展的条件下,机动车并不被认为是危险的交通工具,它已受到完全的控制;基于每一社会成员“须以一种避免伤害他人的方式实施自己的行为”的思想,若因侵害人的过失致使机动车未能受到合理掌控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则侵害人因违反了上述义务而应承担责任。

(三)中国法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以前,国务院于1991年9月22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最完整的行政法规。
据负责起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国务院法制局政法司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解释,处理办法所规定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采行过错责任原则。
1999年8月30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年9月10日施行。该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采行过错责任原则,并因此引发了全国范围的关于“撞了白撞”的大讨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和第二次审议稿对机动车肇事责任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金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投保金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上述两审议稿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采行过错责任原则。
新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该规定采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采行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推定为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由其承担民事责任;采行的是过错推定。

(四)评述
综合上述立法例、判例可知,英国法、美国法、中国法采行的都是一种“严格化”了的过错责任原则,对机动车方都课以一定的注意义务与较重的证明责任;其中,中国法的“严格化”特征最为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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