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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原则探析/翟巍(6)

四、过错责任原则所具优势阐释
在机动车相互碰撞造成事故损害的场合,由于当事人双方作为驾驶员的注意义务是同等的,所以由发生事故的机动车双方根据其在事故中有无过错与过错程度分担赔偿责任是公平合理的。 在这一点上,即机动车相互碰撞采行过错责任原则,法学界观点是一致的。
主要是在机动车方与行人等非机动车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场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法学界乃至社会公众产生了重大分歧,在中国甚至引发了“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大讨论。笔者主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显著的优势,不仅应适用于机动车相互碰撞发生事故的场合,而且应适用于机动车方与行人等非机动车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乃至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场合。现在总结前人学说的基础上,将过错责任原则的优势阐释如下:

(一)侵权行为法体系以过错为基础是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的重要依据
侵权行为法是有关对侵权行为的制裁以及对侵权损害后果予以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侵权行为法(Deliktsrecht /Law of delict)是私法的一个部分。它决定某人受到侵害后是否有权得到赔偿(或者说在出现此等侵害情形,是否有权得到法律上的救济),尽管受到侵害只构成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定之债。
由于私法自治的核心在于,自己是自己的主人。整个民法秩序都是建立在个人意思基础上的。 因此侵权行为法体系亦以个人意思(过错)为建立基础。基于此,过错责任原则是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其基本含义是,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主体只对己方有过错的行为(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承担责任,不对没有过错的行为承担责任。
英国学者彼得•斯坦对此曾做进一步阐释:“侵权责任的基础是过失,这种理论起源于这样一种观念:侵权,顾名思义就是做错事。因此,侵权诉讼中被告应当支付的损害赔偿,是一种对做了某种错事而进行的惩罚。同理,假如他无法避免这样做,那么就不应该对他进行惩罚。一句话,侵权责任是以道义责任为前提的。”
在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 —— 过错责任基本原则的长期浸淫下,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法体系基本制度构成要素包括混合过错责任、共同过错责任、抗辩制度、责任要件、赔偿制度等,它们均建立在“过错归责”理念基础之上,是以彼得•斯坦所谓的道义责任为前提的。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原则主张“在事故中无过错即无责任”,其民事责任的承担以“过错”为前提与核心考虑因素,从而与上述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法体系诸构成要素概念的界定相契合,故概念表述具有形式上的逻辑严谨性,其可视作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的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行为法域的具体化,亦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法体系具有兼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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