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原则探析/翟巍(8)
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原则正好体现了波斯纳先生的精神理念。博弈论的研究表明,一个人在选择时,是否做出某种选择,取决于其对该选择成本收益的预期以及对他人选择的预期。 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事故责任承担的预置前提,而责任承担无疑是一种不利益;人们出于趋利避害本性,会通过个人意志的努力避免出现过错,以免遭受责任承担的不利益。因此,以过错责任原则为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主导,可使道路交通事故相关人员在法律设立的模式的潜在影响下,自觉选择合理规避道路交通事故的行为以避免己身对民事责任的承担,最终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人人尽心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局面,实现道路交通事故所生损害最小化。由此,过错责任原则在道路交通领域将形成理想的规范控制模式:“人人按社会的共同规则自觉地选择合理的行为并通过控制自己的行为而达到控制行为的结果” 。
(三)过错责任原则体现民法的平等公平理念
首先,民法以平等理念为归依,侵权行为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自应凸现平等理念,对道路交通事故所有当事人利益予以平等保护。在实践中,非机动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与行人等其他道路使用人经常是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但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和驾驶人作为受害人的情况亦占相当比例(主要存在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且常受人们忽视。譬如,在法国,机动车司机是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受害人,无论是对两轮车的司机或是游览汽车的司机而言均是如此:在前者,其司机作为受害人大约占了受害人中的90%,而在后者,司机大约占了受害人的65%。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不依据主体类型的划分,而是依据当事方的过错,故不存在因主体归责的情形,对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均能予以平等保护(尤其是避免了漠视占受害人相当比例的机动车方的利益),恪守了民法的平等理念。
其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亦体现了民法的公平理念。所谓公平理念在侵权行为法域可理解为:任何人不得因其非法行为致他人产生人身或财产损失,否则须作出同质赔偿。 依过错责任原则,在事故中无论是机动车方或是机动车相对方(包括非机动车方及其他道路使用人),若基于过错作出非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那么就应对损失承担责任,若受损方非过错方本人,过错方须对受损方作出赔偿。这无疑是对民法公平理念的精确阐释。
(四)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多元化的社会功能
道路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可发挥行为指引、事故预防、损失分担、舆论认同等多元功能,从而确保侵权行为法立法宗旨(预防事故发生与合理分担损失)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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