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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原则探析/翟巍(9)
首先,过错责任原则依过错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这实际上明确了“过错是应受到谴责的”,责任承担即为谴责的具体形式;而这一谴责同时包含了法律对人们作出相反行为的要求, 故该原则可为人们提供正确行为指引。
其次,如上文第2部分所述,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事故责任承担的预置前提,而责任承担无疑是一种不利益;人们出于趋利避害本性,会通过个人意志的努力避免出现过错,以免遭受责任承担的不利益,此种个体规避行为的普遍化将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再次,在事故发生后,过错责任原则依当事人过错确定损失分担与责任归属,使损失分担具有明确的操作标准,并可遏制法官在事故归责中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最后,由于“无过错即无责任”的观念自古深入人心,至今仍与各国主流的社会道德观相符,因而依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事故归责结果,较易得到社会舆论认同,可合理调动法治的本土资源,增强事故归责的合社会性。

(五)严格责任原则的式微为过错责任原则的主导地位增添砝码
道路交通事故中严格责任的兴起原本是为了克服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过程中所存在的弊端。因为人类从“步行与马车时代”进入“电车时代”、“汽车时代”以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日益频繁,造成了大量的财产与人身伤亡。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若严格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可能出现责任承担者无力承担“填补事故损失”要求的局面,使事故受害人陷入无助境地,这种情况在受害人因自身过错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形下表现得最为突出。因此,为了规避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过程中存在的这种弊端,严格责任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领域应运而生。正所谓“现代社会重视每个人的福祉,为了保护弱势的一方,有时不论过失的有无都将责任归给较有能力承担、分散和移转损害的一方,因而有无过失责任(严格责任)的规范”。
然而,由于当代社会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安全制度在道路交通事故领域的兴起,严格责任原则适用的传统领域大为缩减。严格责任原则“保护弱者,损失分担”的精神理念已由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安全制度等现代社会补偿形式所承继并发扬光大。
譬如,新西兰政府于1972年制定《意外事故补偿法》,规定任何谋生者(earner)因意外灾害而遭受身体伤害,不论其发生地点、时间及原因为何,及任何在新西兰因机动车车祸而受伤者,均得依法定程序向意外事故补偿委员会(The Accident Compensation Commission)请求支付一定金额。
如前所述,在当代社会,道路交通事故严格责任原则取代过错责任原则的历史原因已逐渐消弥;而严格责任原则自身所固有的弊端(如缺乏激励机制等)却日益突出。有基于此,道路交通事故严格责任原则的式微为过错责任主导地位的巩固增添了砝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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