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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人治的较量——兼论德治/宋飞(10)
> 总的来说,中世纪,特别是中后期的思想,为启蒙运动作好了理论准备。
> 2)启蒙运动时的思想
> 启蒙运动时期,人治与法治的争论发展到高潮。在荷兰、英国、法国、美国及德国等地,涌现出了一大批杰出思想家。在此,我们打算主要分析一下论战最激烈的荷兰和英国。其争论的核心是支持封建专制还是反对封建专制(支持民主共和)。
> 在荷兰,格老秀斯倡导和支持专制主义,在《战争与和平法》(1625年)一书中,他论述了君主主权论的思想。他:“有的人认为,最高权力永无例外地属于人民,所以只要他们的君主滥用权力,人民便可以起来限制他,惩罚他,我们却不能不反对这种意见。这种意见过去已经招致了什么祸事,如果人民一旦全部支持这种见解的话,将来还会继续发生什么祸患,每个明智的人都看得出来。”对于君主与人民的关系,他进一步指出,有一种看法也是不正确的:“当君主能善用权力时,人们应该服从他,而当他滥用权力时就该轮到他来听人民的话了。”因为人民没有“强迫或命令君主的权力。”格老秀斯极力鼓吹政府和君主的无限权力,认为人民必须无条件地服从这个政府和君主,因而遭致许多启蒙思想家的批判。他的同胞斯宾诺莎就是其中一人。他主张最高掌权者应受法律约束,在未完成的《政治论》(1679年)一书中,他提到:“对于执政的最高掌权者来说,不可能一方面酗酒狎妓,赤身墨体,粉墨登场,公然破坏和蔑视自己颁布的法令,一方面还保持统治者的威严,这就像是与存在同时又不存在一样不可能。”他还大胆的提出:“其实,君主并不是神,而时常人……所以,如果一切事情都取决于个人的变幻无常的意愿,那么就不会有稳定性了。”
> 在英国,霍布斯支持君主专制的政府,他基本上接受了布丹的主权学说,认为主权是一种无限的权力。“主权不论是象君主国家那样操于一人之手,还是象平民或贵族国家那样操于一个议会之手,都是人们能想象得到使他有多大,他就有多大。”在《利维坦》一书中,他继续写道:“国家的主权者不论是个人还是议会,都不服从国法。”他解释道:主权者是“愿意不受约束就可以不受约束的人”,因此主权者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基于这种理由,他认为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统治的主张是错误的。哈林顿反对霍布斯的理论,他坚决捍卫亚里士多德的主张,并将“共和国的政府”界定为“法治的政府而非人治的政府。“针对霍布斯的主权论,他提出”主权是一个必不可缺少的东西,然而又是十分骇人的东西。“他认为权力应限制在理性和美德的范围之内,而不能以情欲与邪恶为范围。他还提出“人民的恶是由统治者造成的;统治者的恶则是由法律或法令造成的。至于法律或法令的恶则是由立法者造成的。”因而应健全法制,“有完备的法则有善良的人。”英国的另一人治论者菲尔麦与霍布斯一样,不停为王权辩护,宣扬君权神授和君权无限的理论,提出“君主的地位优于法律”,“君主高于法律”,“在一个君主制国家中,君主必须超出法律之上。”而洛克则对菲尔麦的理论进行了批判,他认为一个不重视法律的政府,就他看来是“一种政治上不可思议的事情,非人类的能力所能想象,而且是与人类社会格格不入的。”他认为生命,自由,财产是人的天赋权力,要保障这些权力,就必须实行法治。洛克继承了哈林顿的“法治共和国”思想,提出一个真正的共和国应该是一个法制完备并认真执行法律的国家。(5)政府应该以正式发布的既定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威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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