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人治的较量——兼论德治/宋飞(13)
> 1927年,蒋介石在南京成立国民政府。以胡适、罗隆基为首的一批受过启蒙思想熏陶的自由民主人士开始反对国民党的一党专制,主张用改良主义来推行法治。1929年4月,胡适发表《人权与约法》一文,提出通过制定约法以确定法治之基础。同年,罗隆基在《论人权》一文中提出“法治的根本原则是一国之内,任何人或任何团体不得超越法律的地位。”可以说,他们的主张没有脱离西方启蒙思想家的窠臼。
> 1933年末,自由民主派受到蒋廷敝、丁文江等独裁派的挑战。一方主张民主法治,一方主张专制独裁。(7)这场论争持续了十几年,国统区的法学界都卷入其中。到四十年代中期,“古今中外无纯粹人治之国,亦无纯粹法治之国”的说法成为共识。
> 四)新中国与前苏联关于人治与法治的斗争
> 1.理论
> 1)维辛斯基等人的思想
> 在前苏联的理论界,法治观念的传播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德国的”法治国“思想(它是由普拉齐杜斯于1798年首次提出的)早在沙俄时代就已经传入,无产阶级学者也有人表示接受。20世纪20年代中期,法学家A.马林茨基提出:“苏维埃共和国是在法律制度条件下进行自己活动的国家。”很快,这种理论就被视为资产阶级法治国家观念的翻版或破乱货,遭到理论界的一致批判。1929年11月,卡冈诺维奇在共产主义学院苏维埃建设和法研究所作报告时,猛烈抨击这种法治国家思想,认为苏联必须“摒弃资产阶级国家的法治国家观念“,谁把这一观念适用到苏维埃国家就意味着谁“受资产阶级法学家的支配”。与此同时,帕舒卡尼斯又提出:”人们必须记住,道德、法律和国家都是资本主义形式,无产阶级也可以利用这些形式,但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意味着它们可以进一步发展和渗透进社会主义的内容。“他认为这些形式不能吸收社会主义的内容,就必定反比例地随着社会主义内容的增加而趋于消亡。”这一观点尽管符合马克思主义原理,但在当时被视为法律虚无主义,很大程度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看法。30年代中期,帕舒卡尼斯的思想受到批评,但此时由于法治国家思想已遭否定,加之党--国家一体化的行政体制和对斯大林的个人崇拜,此后十余年,苏联社会主义法制受到严重践踏和破坏。
> 30年代中期-50年代初期,最有代表性的思想是维辛斯基的法律观。维辛斯基是当时苏联的著名国务活动家,曾任苏联总检察长。1938年7月,他在全苏法律科学工作者会议上提出其对法的定义:“法使以立法形式规定的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和为国家政权认可的风俗习惯和公共生活规则的总和,国家为保护、巩固和发展对于统治阶级有利的和惬意的社会关系和秩序以强制力量保证它的施行。”这一定义给人一种法单纯是阶级斗争、阶级统治的工具的印象,似乎法是纯粹由国家权力产生的。该观念不利于民主政治的建设,容易导致滥用权力、专横非法现象的产生。另外,维辛斯基还开创了内心确信原则、广义共犯理论,他将口供作为诉讼之王,制造了托洛茨基和季诺维也夫分子恐怖活动联合中心案、布哈林冤案及其它冤假错案。因此在50-70年代,维辛斯基的错误理论概念开始受到抨击。人们认为他歪曲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任务,他的诉讼证据理论也是毫无道理的,明显带有人治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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