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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人治的较量——兼论德治/宋飞(15)
> 这场论战时至今日还未结束。首先,1982年宪法的半部,接受了法治论的部分主张,从而使摒弃论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摒弃论者沈宗灵 后来自己也说,对于用词的选择,一般地说,除非是特别不科学或不合适的,我们应尊重社会上多数人的理解,这是“约定俗成”的原则,而且,17、18世纪资产阶级思想家传播的“要法治不要人治”的观念,适应了八十年代中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潮流。接着,在1988年前后,一些中青年学者提出了新权威主义理论,主张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推行强人政治;1993年,一些人提出,什么时候法真正成为统治阶级的工具,而不是个人的工具,什么时候国家就实行了法治,反之就是人治;1995年,又有一些学者提出党的领导权应高于或等于法律的理论。这些人治思想均受到法治派的猛烈抨击。1996年政府将依法治国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予以确立,再次表示了对法治论的支持。1997年将其主张写入十五大报告和1999年写入宪法修正案,则是对法治论的全面吸收。但从1997年开始,以王建国、朱苏力、陇夫、李波为代表的海归派学者,在80年代结合论的基础上,推出新型结合论;而与之遥相呼应,一种司法精英论和法治德治统一论也开始形成。最近,江泽民同志提出了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新主张,十六大报告又进一步将其加以肯定。我认为在这其中,上述理论必定起了很大的作用。关于这一点,我在结论部分将着重论述。
> 2.实践
> 1)前苏联的法治之路
> 列宁曾说:“如果我们拒绝用法令指明道路,那我们就会是社会主义的叛徒。”十月革命后,列宁领导的苏联制订了一系列社会主义法律,用法律制约权力。他反对权力的高度集中,实行“三驾马车”,即把党、政、军三大权力分归三个人管。列宁担任人民委员会主席,斯大林担任党的总书记(此职务只管党务工作),托洛茨基任军委主席。另外,列宁为防止党的高级领导人l滥用权力 ,专门设立了与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共同对党的最高权力机构--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负责。虽然从孟德斯鸠等人的思想中大受启发,并在政治遗嘱中预见性地提出,一旦斯大林“掌握了无限的权力,他能不能永远谨慎地使用这一权力,我没有把握。”但他仍认为,“革命的无产阶级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准许的、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政权。”就是这一句话,深深地影响着他的继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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