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法治与人治的较量——兼论德治/宋飞(8)
> 但不可否认,中国封建社会的少许法治成分还是发挥了一些作用。首先,君主和官吏的教育不断加强。自宋代以来,开始设立“经筵讲读官”,定期向皇帝讲授儒家思想和历代统治经验教训。其次,制度和法律逐渐周到完备。皇帝违法,常有群臣以法律和司法制度为依据进行谏诤,“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再次,儒家关于这方面政治思想的逐渐完备。如宋儒提出“存天理,灭人欲”、“法者天下之理”,这些言论被视为限制君权的理论武器。以上三个因素使得秦之后的法治不但没有削弱,而且还在逐渐增强,当然前提是法治必须在人治占主导的大环境下发展与生存。这种法治显然是脆弱的。《大清律例》中原有一“律”曰:“父母在,子孙不许分财异居。”一日,清帝兴之所至,忽地援笔附“例”曰“其父母需令分析者听。”就这样,皇帝轻轻一笔,一个法条被捅破了。因此,中华帝国出现的盛世景象,往往是人治与法治的完美结合。如闻名于世的大唐“贞观之治“,就是由于唐太宗李世民,带头严于执法。他曾表示:“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另外,他还大胆任用房玄龄、杜如晦、魏征、褚遂良等治世之才。回顾这些历史,可以为我们后面的论述作一铺垫。
> 一)中世纪及近代西方有关人治与法治的探讨
> 1.理论
> 1)中世纪托马斯等人的思想
> 在晚期罗马世界,即中世纪早期,关于人治与法治的讨论并没有沉寂下来,只不过在神权和君权的面纱下变得比较模糊。米兰主教圣安布罗斯主张国王不受刑法处罚,但他也说:“皇帝制是为了法律,那么他应首先尊重法律。圣奥古斯丁受他的影响,提出了有了法律,人就可以向他的激情宣战,同时又为罗马君主专制辩护,说”服从君主是人类社会的共同准则。“塞尔维亚的圣伊西多尔则告诫统治者:”只有他自己表现出对法律的尊重,他才能让法律约束所有的人。”法兰克的查理大帝的老师阿尔昆在若干个世纪后也表示了对法律的推崇。
> 到了中世纪后期,特别是1075年格里高利七世发动教皇革命,使罗马法成为教会法的一个侍女之后,“法律至上”还是“君主至上”进一步成为人治与法治论战的中心话题。12世纪意大利的格拉提安最先提出“君主要受他们的法律的拘束并依据其法律而生活。”稍后,英国的约翰继承了西塞罗的法治思想,提出“对于践踏法律的人,法律应拿起武器反对他。”不久,英国的人治论者奈杰尔主教就对上述观点予以批驳,宣称统治者的行为“不应为其臣民评判和谴责”,“他们是上帝所批准的唯一管理其臣民的人”,其任命或引退取决于上帝而非人类的决定。


总共2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