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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人治的较量——兼论德治/宋飞(9)
> 13世纪,意大利的阿库修斯说:“没有人可以判断国王的行为。”圣托马斯.阿奎那总结了前人的思想,提出在涉及法律的约束力时,统治者是高于法律的;而在涉及法律的训诫效力时,统治者对之是自愿并按照其规定行事的。他还提出:“统治者可以在适宜的情形下,在适宜的时间和场合改变法律。”另外,他还赋予统治者在特定案件中为求得正义而舍弃法律的权利。(4)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圣托马斯并非崇尚法治,而是提倡人与法的统一。而在1250年,英国大法官布雷克顿主张“法律高于国王”,他说“国王本人不应该受制于任何人,但他却应受制于上帝和法。”后来这一名言时常被法治论者引用。同时代的法国人菲利普博马努瓦也是一个人法统一论者,他要求贵族必须守法并要监督其臣民守法,因为国王自己也是如此,但他的重心不是国王应受法律约束,而是极力维护和扩大王权。
> 14世纪,意大利的马西利在1324年完成的《和平的保卫者》中,反对神权,为王权张目。而巴尔托鲁和其学生巴尔都斯则认为统治者自己不受法律的约束。巴尔托鲁认为,但凡国王基于某种认识而为某一行为,他不应受任何法律的阻碍。巴尔都斯则主张国王充分享有权力,但凡他依据某种认识而为一行为,没有人可以对他说,你为什么做这些事情?15世纪,英国大法官福特斯丘为国王的权力作了界定和解释,并强调国王不能逾越法律,因为即使与国王的命令相违背,法官也必须依据法律作出判决。意大利的马基雅维利对此持一中立态度,在《君主论》中,他主张君主为了达到政治目的,可以不择手段,而在《论李维的前十书》中,他又对法国限制君权的法律表示赞同。晚期的梅奥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人治论者,他认为国王的确有权发布违反法律的命令,只要他在形式上没有违反法律。
> 到了中世纪的最后时期,16世纪,上述争论发展到了一个非常时期。1523年,马丁.路德在《论世俗权威》中,确认了上帝授予统治者惩严扬善的绝对权力,他说,即便法律也不是高于统治者的,因为正如所罗门一样,国王可以寻求上帝的直接指示。而法国的让.布丹在1576年的《国家论》(六卷)中也提出:“君主无论如何不能受自己的法律命令限制。教皇不能自己限制自己,同理,主权者也不能自己约束自己,即使他自己愿意,也是不可以的。”主权的本质在于统治者不受法律的约束。但他又注意到王国应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受制于法律,而非统治者的专横意志。上述理论得到了法国的黎塞留首相和图卢兹学派的支持,但也受到苏若茨、法国教士德塞赛尔、法国学者居雅斯、唐奈斯、奥特芒、贝托及西班牙人马里亚纳的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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