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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风险投资业的法律障碍及立法建议/赵立明(6)
同,需要并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5、制定关于股票期权的法规,使这种颇有成效的治理手段在我国企业普及
化,同时也可提高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增强我国科技创新的力度;

6、简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缩短批准的时间,以便使更多的外
商可以进入风险投资领域。

四、关于资本市场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障碍

由于我国尚未设立创业(二板)资本市场,风险企业如需要在主板市场上市,则必须按照《公司法》第152条关于上市交易条件的规定执行,风险企业如要符合上述条件很难。

另外《证券法》中关于境外上市外资股、红筹股,《公司法》中资本全额流通,风险资本的法人股性质,以及《证券法》中有关信息披露的制度等,都对我国风险资本的发展带来了较大的障碍,亟需修改。

(二)立法建议

一方面降低风险企业在国内主板市场上市的条件,在上市过程中,增加市场的力量,减弱政府的干预;另一方面,要加快创建二板市场及其规则。

此外,降低境外上市外资股、红筹股的条件,依照国际惯例进行资本运作,保障风险资本的顺利流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等等,均需立法者努力。

风险投资作为推动知识经济发展的重要助推器,涵盖了筹资、投资、管理、退出的动态全过程,对投资环境有着很高的要求,尤其是法律环境在风险投资的发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缺乏一个系统的关于风险投资的法律体系,风险投资的法律环境缺陷明显,法律障碍重重,使得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收到严重阻碍,尤其是《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上的诸多规定,更是亟需修改和完善。

鉴于此,为了更好地发挥法律对经济的保驾护航作用,建议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的实际国情,抓紧立法,弥补原有法律的漏洞和缺陷,争取在短时间内建立和完善一套风险投资的市场机制和法律制度,以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杨青 邵祖峰 论我国风险投资中的法律障碍 科技进步与对策 2002.7
[2]蔡祖国 我国风险投资面临的法律困境及其完善 中国科技产业 2003.1
[3]谭斌 制约中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法律障碍 中国科技论坛 2003.1
[4]张利国 我国风险投资发展中的法律障碍及对策 中国科技产业 2001.6

(作者电子邮件:zhaoliming1980@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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